法律论文范文栏目提供最新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法律论文范文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论高校招录中信赖利益保护法律原则的适用

日期:2018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9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1262205443949 论文字数:3457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引 言

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广泛的研究并写入法律始于德国。随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各个国家及地区被承认和确立。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晚、进度慢。《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对生效行政行为撤销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在不得已非要撤销时给予相对人一定补偿的相关描述,是目前关于该原则适用仅有的法律规定。我国传统的行政模式将关于国家及公共两种利益的保护作为其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力量强弱并不平衡。客观上来说,这为政府随意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高校作为被授权组织的一种,其行使权力的过程自然也无法摆脱前述特征。最近几年,有关高校和考生之间的诉讼不在少数,各类案件触及到了行政法关于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诸多问题。“78 硕士案”又涉及了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高校在行使招生自主权的过程中给考生合理信赖利益造成损害时的保护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高校招录工作中的适用并不顺利,现存的障碍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理论研究不充分。就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理论界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探讨都停留于行政许可方面。关于高校招录工作中适用这一原则的研究寥寥无几。杨建顺教授所著《高校招录工作应当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一文是为数不多可参考的文献之一。但是,高校作为国家为实现教育行政职能而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更加需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来规范。而理论研究过分匮乏,会直接影响其具体的实践;第二,法律依据不明确。现存法律中,尚未出现有关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体运用于高校招录工作的规定。甚至在相关的处理高校与考生之间争议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要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条文。对涉及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的保护、高校与考生之间发生纠纷到底该使用哪一部法律解决也无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时代和法制的发展,高校和考生之间争议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从打破高校“无诉”局面到案件触及高校招录管理自主权的各个方面并没有经过太久,法律依据明显捉襟见肘;第三,实践不规范导致公信力下降。在高校招录工作所涉及的案件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解决纠纷时的态度很重要,这事关高校公信力。对高校来说,诚信更多的是通过无形的道德约束表现出来,而非具有强制性的书面规范。这就使得高校招录工作的诚信多依靠自律。社会实践中,单方性及无条件性是高校行政行为存在的固有属性。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对考生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听证申诉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很多时候,高校对考生做出行政行为并不会经过相应的听证、申诉等程序,这就会导致高校在往后的招录工作中公信力下降,容易激化其与考生之间的矛盾。笔者期望通过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高校招录工作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找到高校招录和考生合理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在不损害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情况下保护考生的正当利益。
.........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形成分为战前和战后两个阶段。战前这一原则仅存在于极少数的行政规则里。战后德国法院对福利补贴案进行了审理,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首次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归入主要讨论内容的法学家会议的圆满落幕才将这一原则推向了理论研究的高潮。经过了理论界的长期探讨,德国法律对公民的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最终确立。2随后,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形成了合理预期、不得翻供等与之相对应的原则。我国出现对该原则的大量研究,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相较于其他早早形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国家,这种起步明显较晚。何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目前学者们尚未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学者应松年所持的观点是:相对人对公权力之稳定性产生一定的信任,这种信任及于行政主体本身。并且,相对人以此为基础从事某种活动或获取相关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所获利益值得保护。3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部书中,学者马怀德也对该原则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可以称为合法信赖原则。并且,行政主体有使相对人对其从事的相关管理行为的信赖能够实现的义务。为了使这种信赖得以实现,就必须将确定、稳定及持续作为其所做管理行为的必要特征。从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制约无疑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涵理应包含的内容。它所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具体的落实运用来维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该原则在具体落实运用过程中就会对行政主体产生相应的制约。而从行政主体的角度出发,该原则就要求行政主体所作行政行为要具有稳定性。从这两种不同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其出发点不同但落脚点却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制约。一般来说,该原则是相对人出于相信公权力具有稳定的特点而对自身权益做出处分的保障。在这一时间跨度中,如果相对人获得了某种合法合理的利益,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随意改变先前的行政行为。若因不得已而必须为之,就需要为相对人的信赖损失提供一定的补偿。我们可以透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剖析来解读这一原则:首先,该原则确立之初衷,就是维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此同时,还不能忽视与此种信赖利益相关的其他公民的利益;其次,这一原则起作用的原理,在于对公共和私人两种不同性质利益进行的权衡对比;最终保护的结果并不取决于哪一方合法,而是取决于哪一方利益更具保护的优先性;最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包含防御和救济两个方面的功能,也就是对行政主体所做行为进行事前约束并为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寻求保护时提供一种争议解决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虽被广泛的研究和适用,但其建立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却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各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形成了诚信类推说4、法安定性说5、基本人权说6等不同学说。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起源来看,战前德国是传统自由法制国家,这就决定了其行政行为因为受到国家目的的限制呈现出单一性的特点,这种特点表现为行政处分的大量适用。但是战后德国国家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权力日益扩大。人们已经习惯政府作出承诺然后推翻,政府日渐失去公民的信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在随后的理论研究中援引数个民法学概念以期弥补行政法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其中就包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和重新界定。这也是德国先于其他国家许多年形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所以,从其起源来看,诚信类推说作为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更为合理。法安定性说和基本人权说可以说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后来的传播和发展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做出的新的诠释。
........

三、高校招录中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基础与司法实践.......8
(一)高校招录中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基础....8
1、主体资格.........8
2、权力来源.........9
3、法律关系特征........9
(二)高校招录中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践经验....9
(三)高校招录中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10
1、实现对高校行政权全面规制的客观需要......10
2、维护考生正当权利的需求........10
3、有助于建立诚信育人环境........11
四、高校招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应用...........12
(一)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高校招录中的法律地位......12
(二)高校招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应用...........12
(三)完善信赖利益的救济机制.........16

四、高校招录工作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

(一)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高校招录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否应当法律化是一个争议许久的问题。我国并无统一的行政法典,所以尚未对该原则予以立法规定。我国这一原则进行表述的雏形见于 1999年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发展到今天,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表述,但这与实践需求相比相去甚远。一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是有举足轻重意义的。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法条,它是通过一种框架式的形式对法律的存在状态进行雕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它所承担的就不仅仅是在具体程序法中所承担的作用。而是在包括规范行政立法、执法和监督等在内的数个方面都发挥很大的作用。不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其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就会遇到很大的阻碍。这不仅是行政法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也是高校招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发展,使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具备了成为基本原则的条件。然而,在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的情况下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入法无异于要建空中楼阁。《教育法》是目前各类学校开展教育工作的基本法。我们应当在该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合理表述以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是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种精神,强调教育法所保护的考生和高校利益的公平。
.......

结 语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本意在于约束行政主体做出、变更其行为。并且通过这种限制减少对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之侵害。笔者认为,高校在招录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权和考生的合理利益之间的冲突因其特殊性并不适宜走诉讼途径,更多的应该是利用信赖保护这一原则进行预防和化解。因此,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高校招录工作中发挥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高校招录工作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应当及于高校招录工作的始终。从高校制定相应的规则到处理其与考生的冲突再到最后的救济机制,都有所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高校招录工作中发挥作用,仅仅是其对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