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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的定性法律研究

日期:2018年04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7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51354201316 论文字数:1628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广大女性开始主张更多的权利,追求在社会地位上与男性的平等地位。婚姻的本质是双方达成共同生活的含意,这种合意也体现在双方的性行为上,夫妻间的性关系必须是平等自愿的,男性不得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


一、婚内强奸的界定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

婚内强奸,按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强奸行为。我国法律界称之为婚内强制性行为,是指夫妻关系的合法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要把握住婚内强奸必须是发生在婚姻的合法存续期间,这也是为何要花费这么多力气讨论婚内强奸的原因,因为如果不是发生在婚内的强奸,用一般强奸定罪即可,就没必要在这里单独讨论,这也是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最大的不同之处。

合法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即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权和配偶权,夫妻间可发生合法的性关系。但丈夫行使性权利时是否能以牺牲妻子的性自主权为代价,这是婚内强奸问题的关键。而在妻子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后,丈夫能否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就范,这些是需要我们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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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内强奸的表现形式

1.女方受胁迫而结婚,男方实行强制性行为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时期,男方实行强制性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持殊时期是指夫妻因感倩不和而长期分居以及夫妻双方提起离婚诉讼但一审法院判决尚未生效这段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限满后双方不上诉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才发生解臨婚姻的效力,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但在上诉期未届满时,二者依然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此时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当然属于婚内强奸。此行为对妻子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家庭的和谐都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3.妻子在重病、怀孕等特殊倩况下,丈夫实行强制性行为

根据生理学规律,人在生病受伤期间免疫力和机体功能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此期间要尽可能的避免一切不利于病情恢复的情形,要特别注意保养和休息。若丈夫在妻子重病、怀孕等特殊情况下,不顾妻子的强烈反对,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可能会对妻子的身体健康状况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对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互相理解,不能强迫对方做不情愿的事倩,丈夫此时的强制性斤为很明显是不正当的,应得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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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内强奸定性的学说及评析


(一)"婚内强奸全面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应按强奸罪对丈夫进行处罚。因为强奸罪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规定是满十四岁男性,很湿然丈夫也是在这个犯罪主体之内,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中的"妇女"一词当然也包括妻子。也就是说,根据法条解释丈夫并不享有婚内强奸妻子的豁免权。所以"婚内强奸"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罪状表述,将"婚内强奸"作为强奸罪来定罪并无不妥。

此学说根据文义解释得出"婚内强奸"的加害人丈夫不享有豁免权,即认为所有"婚内强奸"行为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此说法未免过于武断,而且它忽视了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即双方所具有的合法夫妻关系。如果对婚内强奸行为不能做到不同情形区别对待,而是一棒子打死,那么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显然是不利的。可见,此学说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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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内强奸全面否定说"

该学说全面否定婚内强奸的罪过性,主张"婚内"根本"无奸",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互相具有性权利和性义务,即丈夫有权向妻子提出性要求,且妻子有满足丈夫性要求的义务。其主张,婚姻关系使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性关系,而且夫妻双方具有性交的合意,所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犯罪并无现实可能性,也就是说丈夫具有婚内强奸罪的"豁免权"。除此之外,一般的强奸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婚内强奸基于犯罪主体客体的特殊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用其他调节手段代替刑法来处理。同时此学说以举证困难不足以证明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存在而否定婚内强奸行为成立强奸罪。

此学说主张的忌"婚內"根本"无奸",婚姻成为了丈夫强奸妻子的合法外衣。然而,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夫妻之间本应该相互扶持相互尊重,而作为强势一方的丈夫更应该保护作为弱势一方妻子的合法权益。所以丈夫要尊重妻子的性自主权,只有在征得妻子同意时,即双方达成性交合意才可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英国最高法院法官金斯爵壬曾说过,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形下,与任何女子进行性交都是非法的。因而,即使在婚姻关系中丈夫也只有征得妻子的同意才能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一切强制性行为都是违法的。另外,就社会危害性而言,丈夫强奸妻子对妻子的生理和心理上都造成严重伤害,这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其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再者,婚内强奸在取证上的困难,不能成为否定其罪过性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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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内强奸应当入罪................8

(一)婚内强奸入罪之可行性分析.................8

(二)婚内强奸入罪之必要性分析................12


三、婚内强奸应当入罪


(一)婚内强奸入罪之可行性分析

1.社会观念的进步为婚内强奸入罪奠定了现实基础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思想上的解放,公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时候就要处理好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关系。个人独立于整体而存在,有追求个人价值的权利,个人是整体的一部分,个人的聚合构成了整体。整体应是为个人利益服务的,当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把牺牲个人利益当做是理所当然的。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改变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价值的取向由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转向于更加法重对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而具有保护功能的刑法这时候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刑法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是其他法律所不能相比的。所以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加强相关刑事立法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这也给广大女性吃了枚安心丸,丈夫在婚姻中的强制性行为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这极大地保护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同时也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婚内强奸入罪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最后在人权观念上。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对人权的保护,政府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贯彻人权保障原则,促进了人权观念的普及,公民对自己的权利不再漠不关心,开始注重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思想上的解放为婚内强奸入罪提供了舆论导向,而婚内强奸是与现代法治社会背道而驰的,严重侵害了广大女性的性自主权,将婚内强好犯罪化顺应了社会和法治的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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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古以来,婚内强奸现象一直存在着,由于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元,可想而知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现象是多么的频繁。秘有制产生后,男性由于生理上的优势,在社会分工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种支配地位也体现在家庭生活中对性行为的支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下,婚内强奸作为正常的社会现象一直广泛地存在着。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婚内强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但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随着科技革命推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狂会分工中的作用开始减弱,女性开始更多的走进社会,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广大女性开始主张更多的权利,追求在社会地位上与男性的平等地位。婚姻的本质是双方达成共同生活的含意,这种合意也体现在双方的性行为上,夫妻间的性关系必须是平等自愿的,男性不得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时,婚内强奸现象就显得与整个时代背景格格不入了,我们需要给婚内强奸行为一个明确的定性,并讨论其入罪的可能性。当然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先行了一步,为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规定了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然而我国对此问题还是模糊不清的,我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以使各地司法实践有法可依。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女性饱受婚内强奸的摧残,这些女性急需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了维护女性的性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期待我国可以尽快将婚内强奸纳入刑法规制,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