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我国首先应构建相对完善的股权众筹监管体系,在《证券法》修订的契机,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并通过蓝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调研结果进行配套制度的设计,从而规范股权众筹平台在我国的发展,最终形成一个有竞争力又充满活为而不失安全感的投融资新市场!
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及监管概况
(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
1.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现状
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发端于美国,并于2009年传入我国。国际证监会对众筹胸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渠道为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从社会大众获得零散化的资金来满足个人或企业资金需求的金融活动。
股极众筹作为众筹的衍生品,一经推出便受到小微企业、大众投资者的广泛关注。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务院其他九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发展意见》)并将股权众筹定义为"利用互联网公开渠道进行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设立的并利用互联网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公司)向社会大众转让股权的融资活动。股权众筹主要包括三方法律主体,即融资者、投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1)小额;募集资金量不大,且单笔众筹款金额较小;(2)公开;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进行的资金募集活动;(3)线上:众筹的交易流程全部在网上平台完成;(4)出售股权:以股权形式融资,通过转让公司股权W换取企业发展资金。与IPO、金融借贷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适用于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所面临的资金瓶颈,并能以便捷、经济的融资方式,促成企业逐步做大做强。
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包括融资者、投资者及股权众筹平台。通常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对有资金需求的融资方即项目发起人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平台审核后,将该项目在平台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介绍及推广来募集项目资金,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自身经验进行项目筛选并投资。按照平台预先设定好的募集金额和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金募集即众筹成功,投融资双方依据合同釣定对公司股权进行分配,并依据股权比例获得受益或承担损失;反之则众筹失败,投资款会按照原始路径返还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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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概况
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的监管集中体现在政策文件中。2014年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股权众筹飄资是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力补充,是金融创新的必然产物,将尽快制定股权众筹实施方案,保障股权众筹有法可依,切实保护社会大众投资者的利益。"同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中反复提出要建立股权融资试点工作,加强我国资本市场体制建设,并利用好金融创新为中小企业减负。此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对秘募权众筹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承认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并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股权众筹信息、并协助交易和资金支付等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平台在准入门槛、经营范围、禁止事项等方面作了相应的监管要求。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务院其他九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展意见》要求融资者必须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在线融资。同时,《发展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的对象明确为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并决定由证监会新设的创新部对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面对日益増长的平台违规事件的发生,证监会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的融资活动是否具备"公开、小额"的特点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严格查处了在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任何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在检查中,重点核查了项目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进行私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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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美两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美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
1.美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历程
2006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后,经济走入下行通道,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日渐收紧,在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制度的双重压力下,企业无论通过IPO还是非公开融资都极为困难,立法者开始意识到对金融领域监管过严可能导致资本市场的萎缩而失去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美国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投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学者加比盖比森认放银行与风险资本家各自提供的资金之间存在空白点,为促进经济增长,应将投资机会扩大至所有人以填补这一空白点。为解决上述问题,实现经济复苏,美国在2011年开始了创业美国计划,随后2012年4月5日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并对1933年《证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众筹平台的注册豁免制度,松绑了过往以私募发行过严的审批程序,为社会大众投资者利用互联网媒介进行投资提供了政策便利,并对公众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进行了相应提高。随着法案的生效,中小企业获得了撇开银行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而取得可靠融资的渠道。与此同时,投资变成了一种大众化的行为,股权众筹因此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2013年5月,美国监管机构制定了针对众筹的监管法案,进一步细化了平台豁免注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15年3月28日,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批准了《JOBS法案A+条例》,投资者不再局限于"合格投资者",任何社会大众都可以进行众筹投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社会大众筹集至多5000万美元的资金。同年10月23日,美国SEC就众筹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保护制度、集资门户的义务和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接连出台了《企业融资法案》、《民主化融资法案》、《网上融资中减少欺诈与不披露法案》等草案。美国金强业监管局也于2015年底发布了《集资门户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大众广泛征集集资门户的自律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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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
1.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规定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兴"、落实普惠金融的理念,我国近些年陆续出台了《发展意见》、《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政策、规定多是从宏观角度对股权众筹的地位予以肯定,未制定出具体可行的监管细则。值得业界关注的是,2014年底试行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对股权众筹平台提出具体监管要求的政策文件,并专门在第二章对平台的准入门槛、义务和职责化及禁止性行为做了具体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见表1: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大意义在于,明确了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合法的融资模式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以细则的形式从多角度提出了对股权众筹的监管要求,如:以证券业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为基础,对平台准入门槛进行了量化,强调了经营业务范围,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等。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给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规范化提供了必要的发展空间,这是监管层在金强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中作出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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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制度的建议.............20
(一)转变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思路...............20
(二)构建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具体措施...............22
三、构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思路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了政府之手。政府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是 以保障资金安全、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利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从而弥补市场自发性所致的缺陷,降低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而产生的金融服务机构,高效、经济的特点使其在诞生伊始便广受关注。我国传统防范风险为核也的监管思路已不能满足金融创新的需求,应适时转变原有监管思路,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
股权众筹平台面对的主要是小微企业和社会大众投资者,狂会大众投资者通过"小额、零散化"的资金投资于融资企业。这就明确了监管的主要目标,即大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小微企业高效、便捷的融资行为。在我国,投资者多缺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在风险识别和议价能力上处于弱势,是监管中应重点保护的目标。此外,对融资企业的监管不宜过度,否则将加重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阻碍股权众筹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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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众筹,对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拓宽投资者投资渠道及构建多层次资本布场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仍存在合法性问题,监管制度的缺失使得平台的经营无法可循,这种混乱无序的市场环境,将严重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制度尚未正式出台,这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如平台准入门槛过低、审查和信息披露义务欠缺,投资者保护措施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