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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照探讨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01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5021650399526 论文字数:1420 所属栏目:法医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相关标签:抑郁症精神分裂

  

为探讨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临床特征,对15例抑郁症患者与3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对照研究。
  

对象 

 

以本科198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鉴定、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CCMD-2-R)中抑郁症者为研究组,共15例;按1∶2的比例随机抽取符合CCMD-2-R中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者为对照组,共30例。
  

方法 

 

本研究为回顾性病例对照研究。为排除鉴定医师所使用的检查方法和工作模式等干扰因素的影响,配比因素为:两组鉴定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个月;鉴定资料的收集和结论的形成均由同一个鉴定小组完成;均使用本科惯用的半定式标准化检查方法。资料用SPSS 10·0进行处理和分析。
  

结果 

 

(1)一般资料: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平均年龄[(33±11)岁和(31±9)岁]、接受教育时间[(9±5)年和(8±4)年]、职业以体力劳动者为主(67%和73% ),经t和χ2检验,均P>0·05。(2)被害对象:研究组多为帮写论文子女和父母(53% ),对照组多为亲属和相识者(73% ),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6·67,P=0·01)。(3)杀人地点:两组均以被鉴定人自己家为主,分别为67%和50% (χ2=1·75,P>0·05)。(4)杀人动机:研究组多以扩大性(53% )和间接性自杀为主(33% ),对照组以受幻觉、妄想支配为主(60% ),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38·57,P=0·01)。(5)杀人后的行为:研究组中73%在杀人后有自杀行为,对照组有63%滞留在现场,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37·53,P=0·01)。在审理和鉴定过程中,研究组要求判自己死刑者占80%,对照组持无所谓态度者为77%,差别有统计学意义(χ2=26·54,P=0·01)。(6)既往攻击毁物、未遂自杀史:以往有过至少1次未遂自杀者研究组占82%,对照组有过至少1次伤人毁物行为者占87%。
  组间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χ2=28·49,P=0·01)。
  

讨论 

 

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均会发生杀人和自杀行为。其中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危害行为是因辨认能力受损的观点已被人们接受[1-3]。而抑郁症者杀人是因辨认能力还是控制能力障碍所致,仍存在一定分歧[4]。笔者认为,扩大性自杀是因精神病性抑郁,患者受自杀观念和病理性情绪的支配,在杀人时,其精神活动沉浸于负性情绪和负性病理性思维障碍中,不能正确评价客观现实,也不能正确区别病理性体验(负性情绪和认知等)与客观现实,存在情感和认知功能障碍。这种对周围、自我、未来皆产生的负性歪曲认知,实际上就是一种绝望妄想[4],表明其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故应评为无责任能力。间接性自杀者也帮写论文存在着负性情绪和负性认知障碍,其杀人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们知道杀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表明其辨认能力受到一定程度损害,故对这类杀人行为应评为限定责任能力。对既往有过攻击、自杀或毁物行为者,应引起临床注意。
  

参考文献

1沈渔邨,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574-613, 627-664, 788-790, 1073-1085·

2郑瞻培,主编·司法精神医学基础·上海:上海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7·82-107·

3李从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234-260, 119-136·

4钟杏圣·抑郁症的法定能力评定问题·中华精神科杂志, 2002,35: 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