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笔者认为,与举证责任倒置相比,因果关系推定更符合现代的潮流,能够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加公平合理。在我国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时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理论,并且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综合考虑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来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一、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在环境侵权中的困境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
1.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分为两部分,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5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用来判断一个具体的行为能否构成侵权。它通常不需要对价值因素进行考虑,仅仅是对事实的认识。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则不同,确切来说它并不属于侵权的构成要件,而是在认定侵权后需要考虑的。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融入部分的价值因素。它的作用在于判断哪些部分需要行为人进行赔偿。这部分就涉及到了价值判断。
在 19 世纪初期,许多学者主张必然因果关系。只有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简单来说就是,有A 发生就必然会有 B 发生,没有 A 发生就必然不会有 B 发生。这种必然性是由事物内在性质发展所引起的,那些偶然的因素则不能认定为原因。在实践中,人们对什么是必然、什么是偶然,没有一个标准,人们很难准确地作出判断,因此该理论可以说是相当苛刻的。
之后有学者提出了“有效原因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结果可能是多个条件作用产生的,但是能够作为原因的条件必须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大的那个。2该理论的弊端就是,每个条件的作用都是抽象的,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因此人们很难判断究竟是哪个条件作用最大,必须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接着又有学者提出了“条件理论”。该理论采用排除法来判断是否构成原因,即首先试着将行为因素排除出去,看结果会有什么样的不同。具体来说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构成原因,也就是将行为排除后,改变了事件的发展方向,使得原来的结果也发生了改变;二是不构成原因,也就是将行为排除后,对事件的发展方向没有影响,即原来的结果还是发生了。3用一句话对该理论进行概括就是,A 的发生可能会导致 B 发生,也可能不会导致 B 发生,但是 A 若不发生,则 B 一定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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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权中的困境
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特殊种类的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有着方方面面的不同。这些不同不仅仅体现在环境侵权的种类是各式各样的,更体现在行为人、受害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致害过程等诸多方面。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上述事实都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当事人也能够清楚地了解整个案件过程,因此不管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还是证明标准上,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判断都没有不妥之处。但是,环境侵权在许多方面都是不确定的,当事人也很难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权中会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导致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不能解决。科技给人类插上了想象的翅膀,人们对资源环境的开采利用程度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的数量也急速增加,噪声污染、光污染、放射物质污染、各种辐射等各种各样的案件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于这些新型的环境污染,常人依靠自己是很难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的,因此需要借助现代的科学技术、精密仪器和专业知识。然而,科技具有滞后性,在很多情况下,依靠当时的科技水平是无法真正检测出环境的致害原因的。1比如,熊本水俣病与富山骨痛病,由于当时医疗水平有限,从发现有人患病到最终确定致病原因经历了二十年左右。2并且,不同的技术人员、不同的精密仪器在认定时也会有所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采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问题必然将没有办法得到很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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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举证责任倒置
(一)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1. 一审、二审
(1)当事人主张及理由
曲忠全诉称:在 1995 年,其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 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之后,樱桃树相继出现枯萎、死亡等现象,并且产量也大幅下降。2009 年 4 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 501万余元。富海公司辩称:工厂排放废气符合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故其并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曲忠全主张的污染不成立。另外樱桃大幅度减产是气候原因所致,与富海公司排放废气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在 1995 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用于种植樱桃。富海公司于 2001 年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之后,樱桃树相继出现枯萎、死亡等现象,产量也大幅下降。
一审法院认为,曲忠全作为受害人,提交了 2008 年 5 月与 2009 年 5 月的勘验记录。首先,根据勘验记录的相关内容可知,在曲忠全承包地内可以闻到空气中有异味,并且离厂房越近气味越重。在其承包地内也可以看到厂房内有烟气排出。与承包地相邻的只有富海公司生产铝的厂房,周围没有其他生产性企业。并且根据相关科普资料可知,铝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氟化物等有毒物质。由此可以证明富海公司具有污染行为。其次,从勘验记录中还可以看出,承包地中的樱桃树普遍存在枯尖或者焦边现象,并且部分樱桃树已经死亡,大部分树没有结果,有的也都是小并且畸形的果实,这些均可以证明曲忠全的损害结果。据此,曲忠全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富海公司的污染行为与樱桃园的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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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1. 一审
(1)当事人主张及理由
袁科威诉称: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是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嘉富广场三期住宅楼工程的发展商,自己购买了该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袁科威认为该楼中电梯与自己的房屋距离较近,电梯运行产生的声音较大,对自己有所影响。之后袁科威于 2014 年 2 月,委托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并且报告中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原因就是电梯与其房屋相距太近,其房屋的客厅与电梯设备之间存在共同墙体,电梯设备也安装在该墙上。并且嘉富公司对此并没有加装任何可以降低声音的设施,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嘉富公司辩称:涉案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无影响居住等质量问题。且袁科威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拆除住宅墙体、不当使用装修材料,导致房屋隔音减噪效果变差。故嘉富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袁科威为主张其购买的嘉富公司开发的房屋所在住宅的电梯噪音超标,提供了该房屋的环境监测报告,证明了该房屋卧室噪声超标。其次,嘉富公司虽然对袁科威提供的环境监测不予确认,并称袁科威擅自拆除住宅内墙体,而且不当使用装修材料,才导致房屋隔音减噪效果变差,但是并未对此提供充分的证据。由于嘉富公司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具有可免除责任的情况,故原审法院对嘉富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判决嘉富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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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果关系推定........................17
(一)赵洪明诉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17
(二)因果关系推定概念分析..........................19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述评........................22
四、 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24
(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必要性.....................24
(二)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目标.........................25
(三)具体措施.........................26
四、 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
(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必要性
第一,能够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于环境侵权相比其他的侵权案件来说更为复杂,因此如果像一般的侵权案件一样,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很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行为人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行为人通常是具有雄厚实力的企业,具有优势地位,因此相对于受害人,行为人搜集证据提供证据也较为容易。这样做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负担,也就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能够兼顾被告企业的利益。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环境侵权案件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当发生了环境侵权,受害人只要证明被告企业有污染行为、自己有损害结果即可,无需考虑过错,对于因果关系,则完全需要由被告企业证明其不存在。这样做的确做到了保护受害人,但是仔细想想,这似乎对被告企业是不公平的。尽管相对于受害人来说,被告企业处于优势地位,但是环境侵权毕竟复杂,很多情况下是当今科技无法证明的,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加上举证责任倒置通常会使被告企业承担绝对责任。并且一旦认定为环境侵权,后果通常也是巨大的,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许多企业由于无力赔偿甚至会面临破产的危险。2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因果关系推定就可以很好的缓解这一弊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时,受害人不仅需要对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