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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都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时,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但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我国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立法上仅仅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也只是表面上的规定,并没有对其作出细致的规定,使得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往往会采取不同的做法,也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笔者认为,与举证责任倒置相比,因果关系推定更符合现代的潮流,能够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加公平合理。在我国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时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理论,并且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综合考虑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来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由于笔者写作水平有限,论文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在对问题的分析方面还是比较幼稚。不过在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上,笔者希望本文能够起到一定的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