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邻避问题的治理思路---利益矫正
(一)利益识别:完善环境邻避问题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1.完善环境邻避问题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现阶段,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虽然《宪法》中尚未规定环境权,但在宪法第 2 条40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 54 条41中确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 55 条42中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了明确的要求。“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环境信息公开原则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政府和企业原则上应当对其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一切行为向公众公开。
即使如此,而实际上,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现有的保障民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规定并不完善,这足以导致实践中激烈的邻避冲突。上述所提到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55 条中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其中就包括公开的范围,以及公开的程序,都规定得过于宽泛,无法在实践中作为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此外,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也规定了排放和污染事件通报机制。实际上,公众职能被动地接受通报,他们无法主动要求通报,同时,相关机构不通报的情况下,他们也无法竟有有效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开
依据法律之规定,有关邻避设施的一切重要信息都应当公开。其中,与各方利益最密切相关的莫过于邻避设施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5 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实际上赋予了民众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必然结果就是知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内容。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信息公开本身就是先行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当然,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有关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开。对于涉及到敏感设施(邻避设施)所制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要提交到所辖区(县)以外的环评机构进行评价,对于更为特殊的设施建设评价报告则应该由市级以上单位完成,从而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正、客观。最后,对于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素应当向全社会公开,且要对受到直接影响的地区居民进行专门的解释说明,接受问询,登记各种意见,并作出有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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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邻避运动”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不可避免的一种段性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发展、参与和监督等手段来解决。事实上,环境邻避冲突的发生机制实际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问题,表面上看来,邻避冲突仅仅是个人与政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但因邻避设施自身的特殊性,它会产生环境不利益,经济利益等各种利益冲突,利益分配的难易均衡,这就意味着各方主体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个冲突过程中,又夹杂着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利益补偿,司法救济等问题。
基于对邻避冲突的产生机制的多对利益冲突的分析,针对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结合国外在解决邻避问题上的有效方式,提出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的制度,采用市场的手段,完善司法救济的方式来有效解决邻避问题。
综上所述,事后的司法救济手段于实际效果上是有限的,且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项目建设之处之宗旨,故而,在邻避事件发生之前,采取合理的救济手段,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利后果,减少社会损失,才是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方式,因此,于我国目前之情况,邻避问题避无可避的情形下,侧重于事前救济手段才是解决邻避冲突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