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国核废料监管机制的若干构想
(一)制定综合性的原子能法律
综合性的原子能法是我国亟需制定的法律,不管是核电站的建设、核废料的监管和核损害的赔偿都需要有原子能法律的支撑。而对于核废料的监管这一部分,我国制定原子能法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制定:一方面,我国应该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法律手册》当中关于核废料的核设施管制制度,核原料、核材料物质管制制度、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等制定一个相应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原子能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参照国际原子能立法较为先进的法律,来补充我国法律体系,如《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共约》第 3 章第 11 条第 2 款:确保放射性废物的产生保持在可实际达到的最低水平。第 14 条第 1 款: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能提供合适的措施,限制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可能放射影响,包括排放或非受控释放造成的放射影响。①该原子能法的规定较为适合我国目前核废料监管需求,我国应该借鉴该法进行对我国综合性原子能法律的制定。
在核电产业发展的今天,核废料的处理不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已经演变成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制定综合性的原子能法既可以完善我国核废料的监管机制,又可以使得我国的核电产业同世界接轨,大大的提升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速度,这正是我国目前所急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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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核能是一种我们人类迫切需求的新能源,合理的利用会给我们带来无尽的利益。然而,核工业和其他核领域的发展,使得我们对于经济发展的关注度过高,从而忽视了核能利用对于环境污染的潜在危害。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核废料监管问题也凸显出来,主要是体现在核废料的处理和管理方面。我国可以说是地大物博,核设施分布也较为广泛,而我国目前正在准备或者在建的核电站更是需要用核废料监管的完善来先行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我国在进行核工业建设的时候还是要把安全、经济、技术等因素都考虑进去,我国的沿海核电站较多,选择深海床处置法是可行的,并且需选择地址较为稳定的区域,避免发生海啸、地震等灾害造成核泄漏。而在内地,核废料应该选择较为偏远,地址结构稳定的地区进行储存。但是这两者都离不开核废料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一旦监督不到位就有可能发生无可挽回的灾害。
目前各国对于核废料的重视引起了我国的关注。在未来的核工业发展中,我国应该逐渐的在核废料监管方面赶上发达国家的水平。目前我国的核废料监管还不完善,能源虽然逐渐枯竭推动核产业的发展,但是这对我国核废料监管机制的要求更加的严格,面对这巨大的挑战,我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一定会克服这一难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