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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立法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0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21147274136 论文字数:29699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立法者在 2016 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要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合理利用而非滥用,立法理念虽未达到西方部分国家的以动物福利为目的的“高标准”,但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目的是符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但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具体法条所规定的制度之间却存在割裂,即具体的制度设计没有达到立法目的的实现,甚至对立法目的的实现造成了强大的阻力。法学家群体对法律的积极改良与来自于诸多如养殖业、皮毛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等产业的阻挠相互对立,这成为了决策者构建法律制度的难题。法律的设立一定是需要从高屋建瓴走向社会化并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的起到作用与意义。因此 2016 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向产业低头是具有可预见性的。


第一章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研究的相关基础论述


第一节 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

濒危野生动物是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其灭绝的原因在于物种繁殖局限性等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其生存能力。国际社会通用理解的濒危动物是指那些已经被写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后简称为 CITES)附录当中的物种。而我国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和 CITES 附录所保护的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保护的野生动物不仅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一 野生动物的定义

野生动物连接了各种各样的权力与义务,贯穿在整个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之中,也同样度量限定了利用与保护之间边界所在。那么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清楚了解野生动物的内涵,并对其进行界定是十分重要的。

当一种动物被提及时,人们在判断其能否处于野生动物行列中的行为,经常可以瞬间就能完成还保证做到准确无误。但当人们要对其进行精准定义与描述的时候就会变得含糊其辞、吞吞吐吐起来,只能用心去感受却不能用言语来形容。各种各样的词典字典当中也有对野生动物定义的解释,但越是看下去越是迷茫,并很有可能深陷在其他词语定义与解释的泥潭之中,如自然环境、野外、驯养等等。其实了解词语的内涵仅需找到其文义上的特殊之处即可,深入分析下去“野生动物”是个偏正结构的短语,被修饰的“动物”很好理解,那么“野生”这种修饰限定就变得极为重要,是人们清晰认识野生动物的关键所在。“野生”对应着“家养”,动物生存、繁衍和休憩的环境不同是二者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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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理论基础

人和自然是不断发展与变幻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类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发展历程就在不断见证人类的发展,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变化,包括人类科技发展、文明进步等诸多因素都会促使人类不断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野生动物的态度,及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和保护的界限在何处。

一 早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在地球上,就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人类是最富有智慧和力量的超级动物。在于大自然交往的过程中,人类运用其思考和实践、意志与毅力、个人与集体相互结合来不断与自然搏杀,最终在人类与自然的斗争中掌握了驾驭自然的能力,人类生存还有发展能力的逐步提高,人类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看成了宇宙的中心,将自己封为自然界的主宰。

这时人类中心主义应运而生,随着 16 世纪人文精神的兴起,尤其是在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将自然当作对象和材料进行看待,从此人类中心主义成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流思潮。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类为所有事物的中心的学说,古希腊普罗泰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是物存在的尺度”表达了最早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早期的人类中心主义以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又称作绝对人类中心主义为主。人类被看成是自然界的主宰,自然界的立法是依靠人类的理性产生的,人类作为主体,去感知和实践自然界这一客体,这种思想符合 17 世纪雷内·笛卡尔在《方法论》中提出近代西方哲学的主流——“主客观二分法”的思维表述,因此使得人类认为自己可以肆意主宰自然界。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认为“人生是一切的中心,是世界的轴”,更提出了“命令自然”这种惊天动地的宣言和口号。当然当时这种思想打破了人被神学束缚的桎梏,倡导人类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了人类科学、理性、技术等进一步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它也鼓励了人类的占有性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消费主义和个人主义。当人类陷入各种“主义”的陷阱当中,就会欲壑难填,以自我为中心,从而淡漠藐视一切。这种思想片面强调人类的价值,而生物和自然界是不存在任何价值的,过分强调人与野生动物资源对立的一面,濒危野生动物在其眼中并非生命,而是可呼吸的食物、药材、奢侈品等,强调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目的性而完全不顾及濒危野生动物的属性和生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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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的猎捕制度

2018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是关于野生动物猎捕制度的。根据具体法条和一些现实案例笔者对猎捕制度中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缺乏公益性限制

立法者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十条对对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制度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禁止性规定作为一般性规定,在整个制度上强调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优先的,原则上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抑制的。但有存在规则就存在例外,出于一定原因,经过国家的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也可以获得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许可。科学研究是野生动物保护当中的重要基石,如何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更好的保护,为它们寻找适合的栖息地,为人类大量需求但在自然界中却所剩无几的野生动物制品研制出替代品都属于科学研究,因此科学研究成为其中一个原因无可厚非。种群调控更是对自然界,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好处。从“非典”和“新冠”对我国造成重大伤害的经历来看,疫源疫病监测也是必不可少的原因之一。上述三种例外的设定符合人们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预期。

但在上述原因之后又出现一个兜底性明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原因,禁止性的兜底条款可以防止法律出现死角,让他人钻法律的空子,但授权性的兜底条款会使被授权人扩大自己所得到的权利。而且该兜底条款没有对公益性进行限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前和修改中二审稿相对应的条款来看,修改前的条款还规定了驯养繁育和展览两种特殊情况,这两种特殊情况均属于商业性而非公益性目的,虽然在我们当前现行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列举出来,但我们不排除可以根据兜底性条款解释出商业性的目的的可能性。通过这种立法技术在为商业性的野生动物利用留下解释的空间的同时,立法者还能够避免野生动物保护者激烈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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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理论基础

人和自然是不断发展与变幻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类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发展历程就在不断见证人类的发展,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变化,包括人类科技发展、文明进步等诸多因素都会促使人类不断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野生动物的态度,及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和保护的界限在何处。

一 早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在地球上,就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人类是最富有智慧和力量的超级动物。在于大自然交往的过程中,人类运用其思考和实践、意志与毅力、个人与集体相互结合来不断与自然搏杀,最终在人类与自然的斗争中掌握了驾驭自然的能力,人类生存还有发展能力的逐步提高,人类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看成了宇宙的中心,将自己封为自然界的主宰。

这时人类中心主义应运而生,随着 16 世纪人文精神的兴起,尤其是在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将自然当作对象和材料进行看待,从此人类中心主义成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流思潮。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类为所有事物的中心的学说,古希腊普罗泰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是物存在的尺度”表达了最早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早期的人类中心主义以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又称作绝对人类中心主义为主。人类被看成是自然界的主宰,自然界的立法是依靠人类的理性产生的,人类作为主体,去感知和实践自然界这一客体,这种思想符合 17 世纪雷内·笛卡尔在《方法论》中提出近代西方哲学的主流——“主客观二分法”的思维表述,因此使得人类认为自己可以肆意主宰自然界。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认为“人生是一切的中心,是世界的轴”,更提出了“命令自然”这种惊天动地的宣言和口号。当然当时这种思想打破了人被神学束缚的桎梏,倡导人类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了人类科学、理性、技术等进一步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它也鼓励了人类的占有性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消费主义和个人主义。当人类陷入各种“主义”的陷阱当中,就会欲壑难填,以自我为中心,从而淡漠藐视一切。这种思想片面强调人类的价值,而生物和自然界是不存在任何价值的,过分强调人与野生动物资源对立的一面,濒危野生动物在其眼中并非生命,而是可呼吸的食物、药材、奢侈品等,强调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目的性而完全不顾及濒危野生动物的属性和生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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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濒危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 ....................28

第一节 狩猎制度 ..............................28

一 英国、新西兰对狩猎动物的限额管理 ...........................28

二 德国、美国对狩猎许可证的严格管理 .......................29

第四章 完善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