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环境法论文格式、环境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谭某、郭某某案为

日期:2022年04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8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12047456075 论文字数:16556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多珍稀物种便是由于各种人为破坏而濒临灭绝。所以,如何准确或有效保护野生植物的问题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刑法规制依赖的《名录》存在的滞后性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存在相当一批长期处于濒危状态的物种没有列入名录中。例如华盖木,拥有极高的观赏和用材价值,野外实际存活数量不足 60余株,但由于系数小种群野生植物,分布地域狭窄迟迟未受到法律保护;第二,已纳入保护名录之中,但保护等级远远低于实际所需。中国特有的粗枝崖摩,分布于中国广东、广西、海南和云南等热带山地雨林中,由于独特的用材价值颇适用于上等家具,故而因过度砍伐而导致野生数量急剧减少,即使相关地区已建立严格的保护机制,但仍然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第三,部分未纳入保护名录的物种,近二十年由无危状态变成濒危状态。由于第二批保护名录迟迟未能颁布,在该份讨论稿中已经有超过两千的珍稀植物生存状态受到严重威胁。这些植物往往都具有较好的经济价值或药用价值,所以遭到了过度采伐破坏。例如人参、石斛等。

.........................


结语

本文首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应属于野生植物进行了解析,并进一步探讨人工培植的植物是否具有野生属性;其次,在探讨犯罪行为方式是否该当于本罪的非法采伐或毁坏时,从本罪法条种的“违反国家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的视角出发,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对应采伐或毁坏行为的规定,对可能出现的本类行为综合进行判断和分析;再次,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结合本案进一步厘清本罪的犯罪特殊形态。

笔者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本身出发,对此上三个主要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回答,第一,对于认定人工培植植物的属性应从保护该物种的措施、物种资源的增量及总量来判定,在能够保护该物种基本数量的前提下,“珍贵林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文义范围应当限定为野生植物。第二,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采伐行为与毁坏行为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单从行为结构上来分析,前者的定义更加清晰,后者则兼具兜底作用。对于此两者的认定,应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方式所针对的行为对象以及造成的结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造成了森林资源的损耗、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林木生态属性消灭,由此比较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否与采伐或毁坏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等价性。值得庆幸的是,2019 年年底新修订的《森林法》中增加规定,即采挖、移植行为按照采伐行为处理,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相信在新修订法律的正式实行及具体办法制定以后,刑事司法实践中就这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也会逐渐拨云见日,野生植物资源将会更好的得到刑法保护。第三,对于犯罪形态的分析,笔者从着手及未得逞的认定出发,将移植过程中的连续性行为作整体判断,认为移植前的截冠、断根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未遂。但非常遗憾的是,在此没有对本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