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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9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32207541417 论文字数:24212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研究,笔者建议尽早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确定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细化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尽快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期达到更全面的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可持续发展的大前提下,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需要更加有效的手段来实现。新修订的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等都在诠释着我国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越来越重视。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环境权利,相信只要人人都对身边的环境多一些关心,世界将重新回归美好的人间。


一、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概述


(一)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形式与特点

1.环境侵权的涵义

在探讨任何法律问题时,对相关的概念进行诠释都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该问题的内涵。何为环境?对于环境的内容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答。例如,在社会学科领域内,具体的人生活空间的情况和条件是环境;在热力学科领域内,为所研究的系统提供热或吸收热的周围所有物体是环境;在生物学科领域内,生物赖以生存的周遭的各种外部因素(如生态系统、其他种群)是环境。而在法律学科领域内,环境指的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1何为民法上的侵权?简单来说便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还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须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目前其他国家对环境侵权现象的称谓不尽一致,英美法对其名曰“妨害行为”,德国法对其名曰“干扰侵害”,日本法则对其名曰“公害”。我国法律同时使用“环境污染”、“污染和其他公害”等措辞加以概括。

对于环境侵权的涵义,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阐述,多采用“环境侵权”或“环境侵害”的用法,一般都是从与环境权关系范畴上进行界定的。如周珂教授将环境侵权定义为“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2曹明德教授主张环境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方面,狭义的环境侵权仅为环境污染现象,并把狭义环境侵权定义为“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王明远博士把环境侵权界定为“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2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行为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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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原则

为了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环境纠纷,结合环境侵权的特征,在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问题上应当谨记以下原则:

1. 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对人口、经济、资源方面的国情,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规模的基本平衡,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面对环境纠纷,在该原则指导下,我们需要谨慎的适用排除侵害救济方式,因为它能够影响企业的营运与活力。

2. 受害人保护适度倾斜原则

近代民法演变为现代民法的一个紧要标志就是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的转换。虽然环境侵权在本质上归于民事侵权,但同一般民事侵权之间存在差异。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在经济、技术、信息、科技等实力上并不平等,因此,如若无视受害人的弱势地位、把环境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等同,将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运用法律消除环境纠纷、建立法律威望。

3. 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并重原则

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救济关注的是已然发生的行为,着重的是事后救济。但是,对于环境侵权现象,事后救济是不充分的。因为环境侵权一旦发生,往往影响的范围非常广泛,且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不仅会对当代人的生活和生存条件造成不良影响,且对后世子孙也极为不利。所以对环境侵权我们更应坚持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不能轻忽救济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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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现状

1.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律依据

随着环境纠纷的增多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立法及司法上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日趋完善。当前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民事和环境立法之中,并无一部统一的法典。具体而言,《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1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指导原则;《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的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特殊法律依据;同时,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也有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指导性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此外,《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程序和环境问题的司法解释2中的相关规定是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司法保护的重要依据。

2.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1)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则原则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的价值判断。3归责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可以确认责任成立的依据,但并非必然发生承担责任的后果。归责本身是相当复杂的判断过程。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尺度和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的主旨。“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也依照这一规律,经历了三个成长阶段:结果责任原则阶段、过错责任原则阶段、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危险责任原则)并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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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不足

1. 环境权的缺失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重心,是环境立法与执法、环境治理与诉讼的前提。我国《宪法》并没有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可,仅在第二十六条做了概况性的规定,即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各现行的环保法律中亦没有环境权的直接规定。环境权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显得正常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师出无名。

2.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统一

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导致在司法救济时不能适用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上规定了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减轻并不代表完全没有,受害人仍需证明其损害与指控的污染物或其次生污染物间存在关联性。因为没有规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直接导致法院审判过程中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3.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不全面

(1)侵害排除方式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侵害排除与损害赔偿是环境侵权最为重要的救济方式。侵害排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又具体划分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侵害排除方式能够消灭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后果,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有自身的价值优势。但我国对侵害排除具体形式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充分注意到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正当性,导致法院适用时只能采取要么允许要么禁止的两个极端。为了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应完善侵害排除方式,对其做严格、细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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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环境权入宪

自古以来环境就是人类必不可缺的生活资源,人类需要从环境中取得各种必需的物资,如空气、水、森林、矿产等。但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世界人口的快速扩张,人类的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环境资源也在持续减少,甚至断绝。环境权就是人类面临环境危机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权利。1970 年日本在东京举办“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探讨环境问题,会后的《东京宣言》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明确在法律体系中。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明确“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解决法律问题不可或缺的工具是概念,清晰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思考。环境权益经过立法后上升为环境权,界定环境权的概念,对建立环境权的理论是举足轻重的。环境权的概念常常会牵涉到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国内外法律工作者对其定义从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思考探究开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2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3陈泉生教授主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4综合而言,对环境权笔者有如下认知,首先环境权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法人、集体等,因为环境恶化的直接受害者只能是自然人,比如没有新鲜的空气呼吸,没有干净的水源饮用等。同时环境权不应该无视环境主体所应承担的环境义务,公民有责任保护和改善世世代代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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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