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代社会的“服礼”到现代《民法总则》的规定,赔礼道歉从作为日常行为的道德约束方式,发展到被纳入民事责任和侵权承担方式,在社会交往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适用。赔礼道歉具有别的责任方式不可比拟的效果与功能,既可以对侵权人产生惩罚作用,又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这表明赔礼道歉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合理性。笔者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法系国家的赔礼道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归纳与总结,提出可用惩罚性赔偿金额代替赔礼道歉。英美法系国家都设置了“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设定是为了避免赔礼道歉被当作承认过错与责任自认的依据,鼓励当事人主动作出赔礼道歉。英国和美国还将作出赔礼道歉作为减轻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正好符合“安全港”制度的功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赔礼道歉在环境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中支持不一,定位也不够准确。因此,对环境侵权诉讼中赔礼道歉制度的探讨,不断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逐步完善、改进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最终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