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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8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52153486836 论文字数:23655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本文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司法实践,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实施将会打破企业的粗放型经营模式,促进企业技术更新,经济发展模式的升级。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不仅能够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企业和社会其他人环境保护理念的形成。因此,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环境侵权责任体系中,以实现对环境侵权受害人损失的全面救济作用和对类似环境侵权行为再发生的遏制作用,促进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 惩罚性赔偿的概述


(一)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界定

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英语表述为 punitive damages。1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 908 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并为吓阻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2这一定义表明通过对侵权人处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再为类似行为。《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具有暴力或恶意,或者行为恶劣的,法官可以判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3这一定义表明在惩罚性赔偿中,要把环境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作为重要判决标准。由上述可以得出,英美法系国家对其定义为,惩罚性赔偿是针对环境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判决其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以期达到惩罚和遏制效果的一种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还没有完全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也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影响,在学界中产生了相关的学说。如日本的三岛宗夫教授提出:“为了弥补刑事罚的不足之处,在进行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时可以考虑加入制裁性功能。”4在德国也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判例。

国内也有学者论述,金福海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不是为了弥补原告所受的损害,而是为了惩罚和遏制侵权人的不法行为,由法院判给原告一笔赔偿金,此金额远远超于其所受损害的数额。”5张新宝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形式,是指当原告因为被告一些恶意的行为而导致利益受损时,可以获得一笔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外的损害赔偿。”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为了惩罚和遏制侵权人的不法行为,而给付受害人一笔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金额。

由上述总结得出,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在依据客观侵权事实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进行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基础上,为了惩罚侵权人的不法行为,遏制其再有类似加害行为,判决侵权人支付给受害人一笔高额的金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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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1. 惩罚性

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特征,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上,通过惩罚主观恶性大的侵权人来达到遏制和预防目的的制度,这是它与补偿性赔偿的最大不同。补偿性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在遭受损失时进行补偿,而惩罚性赔偿则更注重对侵权人进行惩罚,以达到遏制的目的,当然惩罚性赔偿也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此特征表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着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然后对其进行惩罚,以期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2. 法定性

上述已经表明,惩罚性赔偿是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对侵权人进行惩罚的,且这笔惩罚金额巨大,远远超过受害人所受的损失金额。由此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是极其严厉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金额的计算规则和方法都必须法律明文规定。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适用范围和程度都有一定的规定,例如美国法在惩罚性赔偿中就规定了比例原则和最高数额限定,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十倍赔偿的限额。2权利的使用不是无限的,必须在一定的限度以内。否则,会造成制度的滥用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造成不当得利,违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3. 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其损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复杂性等特征,受害的损失往往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爆发出来,且损失不可估量,这就使得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不能以实际损害为限。法官会根据受害人当时受到的损失以及后续潜在的损失,结合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在侵权事件中所得利益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做出一个赔偿金额的判决,这样以来每个个案都不相同。惩罚性赔偿与实际损害的比例问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很多国家学者致力于此方面的研究,以减少法官裁判的任意性和降低此制度滥用的可能性,使惩罚性赔偿金额可预测,促进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目前,很多国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的限度和金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以及若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情形为五百元的规定。1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呈现上升趋势,如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倍赔偿到 2014 年新消法三倍赔偿。2很多国家都在力求一种适当的方式来规定赔偿金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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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分析


(一) 必要性分析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只通过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解决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所以,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有必要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

1. 环境侵权特殊性的要求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交换性。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和交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1传统的民事侵权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可以交换的。但是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侵权现象中,加害人多是在经济、信息等方面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人多为没有防御能力的普通公民,存在主体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性。惩罚性赔偿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倾向。惩罚性赔偿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抑制实力强大的侵权人不法行为的发生。

(2)侵权状态具有间接性、持续性、累积性。环境侵权很多状态不是直接反应出来,有的经过复杂的物理作用、化学作用和其他作用才产生的实际损害,具有间接性、持续性、和累积性等特征。2在环境侵权行为中,侵权人一般通过排污、破环林木等活动,先对环境施加破坏,然后环境破环产生的后果由受害人承担。环境侵权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它具有显著的间接性,对生活在其中或者依靠其生活的自然人的财产、人身造成了损害。同时,环境侵权人排污等行为具有继续性、反复性,使的侵权状态具有累积性,影响了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充分、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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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可行性分析

1. 良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

我国古代的相关法令,对惩罚性赔偿有一定的规定。如汉朝《周礼·官司·司历注》规定的“加责入官”,唐朝《唐律》和宋朝《宋刑统》规定的“征赃”,以及明朝的《明律例》中有关使用假币加以处罚的规定,都是封建制度下惩罚性赔偿的具体体现。上述规定,是针对那些触犯了统治者统治秩序如盗窃、使用假币等行为而施加的刑罚,使盗窃者或者使用假币者支付数倍的赔偿金给官府,类似于现代法律体系的罚金。由于我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因此,古代法中的“加责入官”、“征赃”、“备倍”等相关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雏形。此外,我们经常可以在商店或网店上看到“假一罚十”、“假一罚万”等标语,虽然这是销售者营销的一种手段,但是也体现了民间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因此可以说,惩罚性赔偿的思想一直贯穿着中国法制史,也一直深入人心,具有良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基础。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不仅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也符合法治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 我国有相关立法及理论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对该制度不断的探索、研究,目前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

(1)我国进行了惩罚性赔偿立法的探索

1994 年,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双倍赔偿责任,2014 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规定了三倍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经营者若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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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7

(一) 主观上有重大过错................17

(二) 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和不经济性....................17

四、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21

(一) 人身损害...................21

(二) 财产损害....................21

五、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及归属分配...................23

(一) 金额确定的模式.....................23

(二) 金额确定的计算原则...................25


五、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及归属分配


(一) 金额确定的模式

1. 模式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固定金额模式、弹性金额模式和无数额限制模式

(1)固定金额模式

固定金额模式是指法官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的、确定的金额或计算标准进行判决而不允许法官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金额确定的模式。采取此种模式,惩罚性赔偿金是固定的,法官不可以自由裁量。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规定固定数额。即法律明文规定一个具体且确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