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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8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52153486836 论文字数:23655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数额,法官必须按照此规定进行判决。例如,古代《苏美尔法典》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其堕胎者,应赔偿十舍克勒银。这个规定是惩罚性赔偿金固定数额模式的体现。第二,规定固定倍数。即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规定了固定的倍数,法官根据此倍数进行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此种金额的计算模式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有不同类型的偷盗行为适用不同倍数的赔偿金的规定,美国《克莱法》中有关于损害的三倍赔偿金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的规定也属于此种类型。

这种模式有其优点和缺陷。优点在于:由于有固定数额或固定倍数的计算标准而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比较简单和快捷。缺陷在于:由于惩罚性赔偿金额都是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不能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所有的侵权案件都是统一的模式,而没有针对性,则不能作出有针对性的判决。统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即是选择折中的计算模式,但对那些严重的环境侵权行为来说可能惩罚过轻,对那些一般的环境侵权行为来说又显得过重。这样一来,不利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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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由此产生的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遏制问题引起全人类的关注。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英美法系国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侵权责任中加以运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陆法系一些国家也在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绩。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一方面使得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对侵权人产生了震慑作用,达到了遏制类似环境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效果。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并不健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在解决我国环境侵权问题上力不从心,无法对受害人损失全面补偿和解决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惩罚性赔偿除了具有补偿功能,还具有惩罚、遏制和激励的功能,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环境侵权责任体系中很有必要。本文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司法实践,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实施将会打破企业的粗放型经营模式,促进企业技术更新,经济发展模式的升级。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不仅能够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企业和社会其他人环境保护理念的形成。因此,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环境侵权责任体系中,以实现对环境侵权受害人损失的全面救济作用和对类似环境侵权行为再发生的遏制作用,促进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