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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改良探讨----兼论后代人利益的保护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17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8011607125115 论文字数:10662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课程论文 Master Assignment

摘要:对“法律关系”这类接近法律体系逻辑起点的法学基石性范畴的要素内涵做符合时代要求的改良性理解,会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型法律体系的稳步形成和发展。就主体而言,应充分认识主体“人”的共时性、历时性、复杂性、多态性以及后代人的相对性和客观必然存在性。就客体而言,加强对物的生态价值的认识和保护,强化行为的正生态意义。就内容而言,在注意后代人特殊性的前提下,探讨了如何保护后代人的利益。如果本文部分观点被认为是正确的,并对《法理学》这类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关系要素内涵有所改良,将是很有意义的。
Abstract: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is of overall importance to give the connotation of basic legal categories such as legal relation, a concept near the logic beginning of legal system, an ameliorative understanding to keep up with the age. This cognition is also conducive to the steady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for subject, we should fully recognize the subject, man’s time-sameness, diachronic, complexity and diversity, and descendant objectivity and relativity;as for object,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value of matters and enhance the positive ecological propensity of behavior; as for conten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descendant and protect its benefit. If some ideas in this paper are right, it is significative to improv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factors of legal relation in groundwork courses such as nomology.

    传统的自然资源管理是以空间布局优先,而后在时间上进行布局的。这就使得当代人奉行“生态赤字”政策的行为得以放纵,从而损害了后代人的自然资源利益。而新的自然资源代际管理则要求重新安排时空关系,即在考虑后代人自然资源利益的时间布局基础上,再去进行代内的空间布局。[1](P217)由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建构过多地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而且是基于空间维度的当代人而架构的,在当前大力提倡可持续发展的情形下,对传统法律体系进行改良性变革已是势在必行。
    对传统法律体系进行深层次、高效、稳步变革的优选方法是对一个接近法律体系逻辑起点的基石性范畴进行改良,从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促进整个法律体系向可持续发展型转变。法律关系就是这样一个基石性范畴。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由于法律关系通常被理解的非常具体、狭义、争议颇多,为避免这种羁绊,最好从“社会关系”的层面上讨论法律关系要素内涵的改良,法律关系不过是那部分已被实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已。或者说,我们重点研究应然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进而思考哪一些研究成果便于落实到实然法中去。
鉴于接近法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的复杂性,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思考。本文只是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主体”内涵的改良
    1、“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单纯是“改造和征服”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
    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自然”是劳动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从“反作用”来看,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生产力,所以法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在大力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如果仅仅把“自然”做为“征服和改造”的对象,总感到缺少了些什么,似乎未能完全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金瑞林教授从两个方面谈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即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2](P8-9)由此可见,把自然做为劳动对象说明了“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包含的是开发利用关系;而未能很好地体现“人类是环境的产物”这层关系。也就是说,注重了人的社会性,而忽视了人的自然性。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开发利用关系是社会现象,而自然生态关系则体现了自然规律。开发利用关系受自然生态关系的制约。开发利用关系也能反作用于自然生态关系,恢复生态学就是例证。
    应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开发利用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这三个方面的关系进行综合考虑。当前,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在理解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时,不仅要讲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也要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角度出发,讲人与自然的纵向关系,尤其不能忽视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如此从横、纵两个方面理解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必然会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促进法律体系向可持续发展型转变。在重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的前提下,生产力的内涵也应当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能力”。
法本身不存在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之争,因为法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理性生物“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但其指导思想则存在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之争。人和自然的关系其根本是自然法则,而不是人定法。人定法的任务是使人和自然的关系更靠近自然法则。
    2、充分认识“人”的共时性和历时性。
    作为整体范围的人类,是由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属性的人群共同组成的庞大系统。
笼统地讲,同时代的不同空间的人体现的是人的共时性。人类是由不同国家、地区和社会群体组成的,他们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中,共同拥有一个地球。
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划分则是体现的人的历时性。人类是由世代延续的代际人群有机体组成的,当代人是在前代人遗留下来的既定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开始生存与发展的,又给后代人留下他们必须接收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无论是共时性人类群体,还是历时性人类群体,在满足本群体的需要的同时,都担负着限制自己的需求,减少和避免为他人留下障碍和陷阱的责任。这里,限制是手段,满足其共时性和历时性人类群体的需要是目的,二者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解决二者辩证关系的原则就是人类平等相处的价值观,包括同代持续发展价值观和世代持续发展价值观。同代持续发展价值观是指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地区和社会群体,在人口增殖、利用资源和环境进行生产时,建构社会关系环境时,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危及其他国家、地区和社会群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世代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是指当代人自觉担当起代际之间合理分配资源(包括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数额的责任。因为在自然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当代人同后代人相比处于一种唯一和无竞争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其前辈遗留下来的既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3](P29-30)
    3、后代人具有相对性和客观必然存在性。
    谈到“共时性”时,之所以用“笼统地讲”,则是因为“同时代”这个概念是笼统的、模糊的。对一个时间点而言,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是稳定的、不变的。但是人类社会不可能停滞在一个时间点上,它时刻存在着死亡和出生。对T1—T2这样一个时间段而言,后代人是相对的,T1时的当代人到了T2时就与T1时所谓后代人共同生活了(因为T1时所谓的后代人,有些在T2时已经出生;T1时所谓的当代人到了T2时也不会完全死亡)。可见,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具体构成是不稳定的、时刻变化的。后代人不是一个外延清晰的概念,后代人具有相对性。此外,显然,就全人类或一定人数的群体而言,后代人是必定要存在的,具有客观必然存在性。
    吕忠梅教授说,在肯定环境权的确定性的同时,我丝毫也不想隐瞒它的不足与缺陷,这些问题的确值得重视并且期望尽快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应包括:⑴有关环境权的权利定位,即它既是个人权利又是集体权利,作为个人权利它如何能够具体化,表明“个人怎样对国家坚持该权利,并且因此怎样能满意地将其作为一项人权而进行归类”。[4](P167)作为集体权利应该如何使得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明确。⑵……等等。[5](P135)可以说,我们前述的后代人的相对性是造成环境权第⑴点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