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呼吁对广义的“人”进行充分认识,尤其是其历时性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是,这种广义地理解应主要用于应然法和法的原则等宏观指导性范畴中。如果把“后代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引入实定法中来,赋予后代人权利能力,对注重概念规范、逻辑严谨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如此未尝不可但大可不必。就这个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中还有论述。
4、充分认识“人”的复杂性。
①对个体而言:
前代人: 存在过,死去(死亡标准有争议)
当代人: 存在, 活着
体细胞、受精卵、胎儿:存在, 未出生(出生标准有争议)
后代人: 尚未存在,未必一定存在
②对全人类和一定数量的群体而言:如前所述,由于人类社会不可能停滞在一个时间点上,前代人、当代人、后代人不可能截然分开,是相对的、模糊的。后代人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③从法学上看,广义的“人”又可分为:
自然人:个体、群体(如合伙、集体、民族)、人类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下面一些问题也说明了“人”的复杂性:⑴哪些人是后代人?未出生的人是吗?可有些人立刻出生了。⑵哪些人是当代人?活着的人是吗?可有些人随时死掉了。⑶多长时间算一代?20年?前代人、当代人、后代人是团体性概念,还是个体性概念?⑷20年前的当代人在20年后会与当时所谓的后代人同时生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