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双边市场理论。对于该理论,前文已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仅对于其为什么可以解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说明。双边市场理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交叉网络效应,这种效应会使得平台两边的用户之间存在着依赖性。前文已经解释过这一效应产生的后果,即随着平台内经营者数量的增加,平台内消费者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加;而随着平台内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平台内经营者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平台会利用这一机制通过定价策略等方式来使得消费者和平台内商家不会轻易退出该平台,进而使得平台两边的用户在平台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对平台会产生较强的依赖性。
结语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涉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行为,针对此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符合经济法的立法宗旨与价值追求。
本文在分析《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各自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存在的问题后,从理论借鉴、法律适用与体系构建三个层面对规制该行为提出完善路径。在理论借鉴层面,根据我国现行法之特征提出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运用的合理性与过渡方式;在法律适用层面,针对每部法律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释与完善方案,使其能够在各自范围内实现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有效规制;在体系构建层面,本文提出构建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体系。这一体系在将“二选一”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着力于理顺可供适用的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避免适用不同法律规制时存有“交叉”与“空隙”,同时探究了不同主体在该体系中所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进而形成规制合力。
综上所述,本文在对现行法不足之处予以回应的基础上,在理论上为适用经济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提供了一种体系化、流程化的规制思路,使得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二选一”都能得以有效规制。结合实际来看,由于不同类型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实践中需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同时,该行为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对其更应当采用包容审慎的态度来进行规制,也即在正确识别其行为方式与损害后果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最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本身具有复杂性,对其进行规制路径探究并非“一蹴而就”或“一劳永逸”的。尽管我国当前通过对阿里巴巴、美团等大型电商平台开展的反垄断调查与处罚收效显著,但仍需防范中小型电商平台可能会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尚需要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