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35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35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36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38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50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50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50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51
结语..........................61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要破解自我审查模式的逻辑悖论,有两种不同的选择路径。其一是直接放弃自我审查模式,设立独立的专门审查机构进行统一审查,以求釜底抽薪,从根源破解逻辑悖论难题。这种方式虽然能够一劳永逸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对于我国来说,设立一个全新的专门审查机构需要耗费巨大的行政资源与成本,在公平竞争意识不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有待巩固的今天,短期内我国的竞争机制难以得到健全,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不仅可能无法取得良好的审查效果,更是将面临多方阻碍,实非当下的最佳选择。其二是从外部保障入手,以外部刚性约束纠正内部审查动机悖论,推动政策制定机关主动扭转自利倾向,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公共利益归为一致,减少自我审查过程中的私益扩张,推动自我审查见实见效。自我审查作为我国理性考量现实情况的选择,短期内难以改变也不会改变,因此第一条路径与我国当前情况并不适配。要破解自我审查的逻辑悖论,必须依靠第二条路径,发挥外部保障机制的作用,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走上自我纠偏之路。总体而言,单纯的“自我审查”模式无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独立发挥作用1。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审查过程中,必须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约束相结合,从而形成内部审查与外部约束彼此促进、相互协调的制度合力。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强化政府采购领域内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在审查过程中的使用,是破解我国自我审查模式内部困境的关键路径。第三方评估最初由《意见》提出,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第十三条提出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查,昭示了我国对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愈发重视的态度,然而《实施细则》对第三方评估的规定寥寥,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此后,2019 年 2 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对其适用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成果及运用以及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弥补了第三方评估政策规定方面的空白,为其广泛适用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结语
回望过去,千百年来中西方经济与政治的数次挣扎与迟疑、退让与探索都闪烁着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定夺,也成为经济法学无法忽视的永恒命题。在此过程中,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益等关系共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不断困扰着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道路。但毋庸置疑的是,“公平竞争是经济效率之源,制度公平是社会公正所必须”1,竞争是市场的灵魂与核心,经济的长足发展仰赖于稳定的市场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的当下,更应该立足本土化语境探寻保障竞争秩序之法,探索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解答。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 2015 年提出,至今已六年有余,在此过程中,该制度逐步发展完善,不断限制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为行政垄断的规制提供了不同于反垄断法的崭新路径。然而,该项制度起步较晚,面对各个领域、甚至各地行政机关利益固化的现状,其有效落实仍面临重重阻碍。在此情况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亟待寻求一个突破口,由点及面地化解覆盖在市场经济上方行政垄断的坚冰,而政府采购领域或许能为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政府采购活动影响力大、涉及财政资金数量多,成为行政垄断频发之地,孵化了包括地域性封锁、强制交易、歧视性待遇、信息壁垒等行政垄断行为,不断挑战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迫切需要全面审查。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有其深厚的法律基础,不仅是对政府采购改革的呼应,也是对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夯实。
然而,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面临多方困境,传统制度体系存在的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阻碍了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唯有打破传统制度困境才能弥补限制制度发展的短板。因此,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发展与创新理应对症下药,不断完善其自身制度框架,并结合政府采购的独特性与差异性,对制度框架下的具体规定进行细化与充实,并需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嵌于法律层面,从而承担起规制限制竞争行为、促进“两只手”动态平衡的重任。《<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认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将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扎实理论根基,我们有理由相信它将变得更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