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间接购买人反垄断群体诉讼机制的完善 ............... 41
第一节 群体诉讼机制契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民事诉讼..................41
一、违法垄断行为与大规模侵权的内在联系........................ 41
二、群体诉讼在间接购买人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优势...................... 42
第四章 间接购买人反垄断群体诉讼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群体诉讼机制契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民事诉讼
一、违法垄断行为与大规模侵权的内在联系
反垄断法案件的特点也体现出违法垄断行为和大规模侵权联系紧密,这展现了群体诉讼适用于间接购买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础。第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高,往往需要投入许多时间和精力且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即便有良好的诉因,间接购买人等原告可能仍然不愿起诉。第二,违法垄断侵害范围广,除了同业竞争者之外,还有下游经营者甚至最终的消费者,如果受害人都起诉,将给法院带来过大的审判压力。第三,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往往原被告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面对具有强大市场力量和资源的经营者,实力弱小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往往不愿起诉。第四,在受害者是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时,巨大的垄断损害分散于人数众多的受害人之间,导致单个个体所受损害相对较小,与高额诉讼成本相比,受害人起诉动力也不足,即便违法垄断给全体消费者或企业造成的损害总量巨大。87第五,违法垄断行为实施者通过违法行为攫取高额利益,受害人因为上述种种原因不愿起诉,导致受侵害人无法获得补偿,违法者保留非法利益,这有悖于正义要求,不利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88基于上述特点,传统的单一诉讼模式很难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特别是由间接购买人起诉的案件中有所发挥,此时可以考虑运用群体诉讼机制来解决单一诉讼中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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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反垄断民事诉讼在维护公平正义、阻吓威慑垄断行为、培育竞争文化、弥补公力实施的不足等方面有自身的优势,我们应该重视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而间接购买人是处于产品供应链的下游甚至是末端位置,以广大消费者为主,常常成为垄断损害的最终承受者,照理说其应该成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力,否则就会出现垄断行为实施者通过违法垄断攫取不法利益而不被追究,真正因垄断受损的受害者的权益又未得到维护的局面。然而,数据显示间接购买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数量极少,间接购买人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我国发展极为缓慢。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本文发现间接购买人原告资格问题、间接购买人取证举证问题和群体诉讼机制的缺失等是间接购买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时所面临的困境,并致使间接购买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积极性不高,导致间接购买人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我国的稀缺。
是否赋予间接购买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国内外一直争论的问题,也必须结合各国国情进行制度的安排。美国因为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集团诉讼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安排,导致间接购买人的起诉积极性高涨以致有滥诉风险从而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否定了间接购买人的原告资格。而我国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的制度激励,担忧间接购买人的滥诉问题而否定其原告资格是不合理的,这样只会徒增法律上的不公正。本文通过分析“间接购买人规则”和“是否允许转嫁抗辩”,指出否定间接购买人的原告资格会带来一系列弊端。同时还从理论上对赋予间接购买人原告资格给予支持,即彰显反垄断法的正义价值、体现反垄断法的威慑和补偿作用、符合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