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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机制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金融期货市场为视角

日期:2021年02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2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52012021107 论文字数:23699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实。换言之,做空交易本身不是法律规制的范畴,而对市场研究报告的信息真实性,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25]《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也并未具体规定具体交易的免责事由,因此发布看空报告的卖空机构可以通过充分进行市场披露的方式来规避交易方向上的违法利益冲突。[26]境外卖空机构针对中概股进行的唱空操作,就是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利用自身影响力发布看空报告,进而实施卖空交易。这种情况从实例上看也很容易规避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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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19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中国财富管理论坛第七届年会上讲到,监管部门应当在将来适当扩大做空机制,形成对财物造假公司的惩罚制度,从而使得市场更有效的发挥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人对冲下跌风险提供工具。[36]卖空机制的扩大势必对其法律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本文基于金融期货市场的视角,研究了卖空机制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结论为在卖空机制的监管问题上应当率先在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中明晰卖空行为的法律概念,尤其是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则同市场操纵违法交易行为的区分。完善熔断、信息披露、大户持仓报告等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启动跨市场禁空措施进行依法赋权,使卖空限市措施兼具合法性和适当性。并提出构建跨市场监管的上位法为卖空机制的法律监管提供新的监管路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