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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6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32123524222 论文字数:23666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其他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运作规律。

4.1.2 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指法律面对诸多利益的主张而要平衡协调这些利益冲突时应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36]对我国私有住房租赁市场进行规制中应当践行社会本位理念,一方面对出租人进行一定范围的的限制,这种限制也是出租人履行其所有权社会责任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法律也应对承租人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防止出现承租人因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无房可住的情况发生。同时,我国私有住房租赁监管制度也应强调政府对租赁关系进行调整与规制的社会本位属性,规范私有住房租赁市场的各种租赁行为,在充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同时,兼顾社会的总体利益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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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国家“租购并举”政策的提出,很多试点城市为发展本地区的私有住房租赁市场,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实施方案》,但是这类规范性文件普遍法律位阶较低,制定的监管制度又各有所长,并不完善。即使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的立法工作已在起草当中,但由于我国在住房租赁法律中缺少理论支撑和立法宗旨的偏位,使得现有关于私有住房租赁领域的监管制度设计缺乏必要衔接,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对其监管制度的构建应准确把握其概念、主体、内容、监管模式等相关基础理论。同时,从政府监管角色的历史演进看,对私有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不仅强调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责任,更是保障市场秩序的要求与体现。

纵观域外国家私有住房租赁监管的具体制度,从法理传统上大致可分为以管制法为主的英美法系监管制度,包括租金监管、押金监管、适住性监管等具有公法色彩的监管制度;和以构建在民法体系下的大陆法系监管制度,包括租金控制、房屋租赁登记、终止保护等更加强调私法意味的监管的制度。两大法系不同的监管制度基于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所发生的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法律价值取向为其各自私有住房租赁监管制度上的相互借鉴和融合提供了可能性。

域外国家的各私房租赁监管制度为构建我国的私有住房租赁监管制度提供了改革思路和实践路径。在对其借鉴的基础上,探索我国的私有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制度,应首先坚持以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分层次监管与动态调整原则、承租人保护原则为原则体系。加强《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工作,为各地方立法提供参照的同时,提高地方立法的层次。其次,要明确政府在对私有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角色的定位,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对私有住房租赁市场进行专业规范化监管。最后,在加强我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同时,以承租人利益保护为宗旨,形成租金监管制度、押金第三方托管制度、适住性监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租赁监管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