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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是我国支持起诉原则在证券侵权责任纠纷领域的具体适用,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在经济、法律以及投资者教育方面对于投资者诉讼维权提供支持,可以起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震慑证券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各有特色,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借鉴。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极大地激发了律师发现证券违法行为以及针对证券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热情,彰显了证券私人执法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在众多案件中归纳出共同问题先行审理,为其他法院提供依据以提高证券欺诈案件审理效率、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观念对于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具有启发性意义;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则更能体现具有官方色彩的非盈利组织在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大陆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的重要参考对象。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由于公开征集模式导致加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以及证券代表人诉讼的确立等原因,现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模式难以为继。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完善,首先要明确定位,着重发挥其示范意义;其次要增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能力;再次要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程序;最后要充实经济支持、法律支持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支持方式。
此外,若想更加充分地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作用,还要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措施。上海市金融法院制定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规定》构建了先行调解+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的一套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此外随着《证券法》将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定在投资者保护一章中,我国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方式越来越广泛。我相信随着投资者保护途径的不断拓宽,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将得到越来越周全的维护!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