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经济法论文格式、经济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经济法法治化研究

日期:2020年05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6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5091523149850 论文字数:30255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税收收入划分是关于收入如何在政府间分配的事项,属于财政收入划分的子概念,但同属于“收入划分”领域,也同属于现代财政制度的一部分。1994 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揭开了新的篇章。同样地,伴随着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税收收入划分制度的大致框架也变得越来越清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进新时代的今天,建立一套合理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促使财税体制改革向纵深处推进。


一、追根溯源: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


(一)税法学理论依据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的设定权为法律,一切税收的课征均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的授权或批准,国家或政府没有征税的权力,国民也不负有纳税的义务。作为税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税收法定原则是宪法层面民主法治原则在税法学上的直观反应,对管控和规制征税主体的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整个税收法制体系的指导意义,税收法定原则之于税法学等同于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学。

当然,正因为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中的重要价值,从事税法学研究的学者们都对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以求精准把握其概念和内涵。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理解上,学者们在论述上虽略有出入,但核心概述是一致的,即无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不享有征税权,公民也不承担纳税义务。在此理解基础之上,学者们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展开了进一步讨论。日本学者金子宏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①;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概括为“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以及课税规范明确性原则、程序法上合法性原则”②;我国学者覃有土概括为“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③;我国学者刘剑文概括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税收要素的明确法定以及税收程序的明确法定”④。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包含税收要素法定和程序法定并没有异议,争议内容在于是否还应该包括其他内容。笔者以为,税种法定应属于税收要素法定的一种,无单列之意义。

“税收是法律的设定物”,税收立法权对国家征税权和公民纳税权的确定,保证其现实可能性。税收法定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原因正是在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在政府间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力,进而促进收入划分的合理性。横向划分来看,作为立法权的一种,税收立法权无疑应是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可在权力机关授权下代为行使部分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理想状态应是,中央税及共享税中中央享有部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税收立法权;地方税及共享税中地方享有部分,由中央权力机关授予省级权力机关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一词最早是由瑞典人林达尔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提出的。“公共产品既无排他性又无消费中的竞争性,即不能阻止人们使用一种公共产品,而且一个人想用一种公共产品并不减少另一个人对它的使用”①。一般来说,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为政府而非市场。公共产品非竞争和非排他的特点,与生俱来的与市场的逐利性相矛盾,使得由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几乎成为不可能。加之政府财政的一部分源之于纳税人私人财产的堆积,秉持政府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更为适宜。

依据公共产品收益范围,可对其进行细致划分。全国性公共产品,即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与全体国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提供该类公共产品的主体为中央政府;跨区域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横跨多个辖区,如铁路、西气东输工程等,此类型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依据效率原则确定,可以是中央和地方辖区政府共同提供,也可以单独由中央或地方辖区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即受益范围仅限于本辖区之内,如路灯、消防等,该类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为辖区政府。出于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收益亦或是效率等因素的考量,对公共产品进行层次性划分也是应然之义。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应当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所区别,且地方政府内部各级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也有所侧重,不宜重叠,更不得取代。

.........................


二、抽丝剥茧: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困境及成因分析


(一)逻辑起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所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是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逻辑起点。有学者指出地方财力紧张、中央财力雄厚,故中央要下放税权。事实上,我国当前财政体制的问题根源是不尽合理的财政事权划分,而非过度集中的税权分配制度。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迫切需要税权的诱因正是地方承担了过多的财政事权。①财政分权理论也认为,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划分应当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收入划分制度的制定必定是以事先存在的合理的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为基础的。缺乏合理的支出划分制度基础,所制定的收入划分制度是随意的、无序的,这样的收入划分制度也必然会使得政府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

1.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现状

财政事权的划分是明确财政收入分配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事权的下属概念,财政事权是“大事权”概念在财政领域的体现。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开展财政体制改革从法制化走向法治化是一个长远的路程,总体上来说,近期内全面推行事权划分改革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③鉴于此,2016 年出台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采取了“财政事权”的概念。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推进改革,可以为全面推进事权划分改革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图 2-1 1991-2018 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国家财政收入比重

........................


(二)衙门思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行政色彩浓厚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收入领域的具体表现与运用,是包括税收收入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规范层面,它要求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作为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依据,特别是宪法、宪法性法律和自治法律中应当有明确规定;实践层面,要求中央与地方需要严格遵守税收收入的法定划分,违法的收入分配行为能受到相应的制约;在学理层面,要求研究法治化背后的深层次原理,并用以指导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实践。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大概经历了“统收统支”、“包干制”以及“分税制”三个时期。“统收统支”时期,时间跨度是建国至 1978 年改革开放。在这一时期,中央财政收入范围甚广,财政事项也大包大揽。地方维持其支出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中央政府的统一划拨。“统收统支”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地方在提供辖区公共产品和服务上优势的发挥。

“包干制”时期,时间跨度是 1978 年至 1994 年确定分税制改革。在这一时期,开始逐渐将部分税种下划地方,减少中央的统一拨付,以鼓励地方形成自己的“钱袋子”。“包干制”改变了以往吃“大锅饭”局面,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使得地方财力不断增强。但其弊端在于未能遏制住地方迫切增加自身财力的诉求,使得地方财政实力节节高升,而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持续减弱。

“分税制”时期是从 1994 年至今。1994 年确立的分税制,是最具代表性和里程碑意义的财政体制改革。分税制是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为主,辅之以中央对部分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克服了“包干制”的弊端,不仅稳定中央财政收入,而且适当分权至地方,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可以说,为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改革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


三、他山之石: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考察与启示................... 29

(一)联邦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30

1.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30

2.美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31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39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40

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40

2.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41

3.完善税收收入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42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完善的政府间收入划分法律体系是实现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划分确定方式多以政府发布文件、规定等形式出现,期间仅有部分原则性规定被吸收进《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法律条文之中。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在缺乏法律条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