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领域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能够有效制衡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能够对纳税人的税收权利提供根本保障。同样地,税收法定原则也是整个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的核心要义,为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基础性指导作用。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的坚持与否事关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最终成效。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构建和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的重要性程度,可以考虑将税收法定原则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
结语
税收收入划分是关于收入如何在政府间分配的事项,属于财政收入划分的子概念,但同属于“收入划分”领域,也同属于现代财政制度的一部分。1994 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揭开了新的篇章。同样地,伴随着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税收收入划分制度的大致框架也变得越来越清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进新时代的今天,建立一套合理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促使财税体制改革向纵深处推进。
出于贯彻落实“以支定收”的财政理念的考虑,对收入的划分必须以对支出的划分为前提条件,所以,构建清晰合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是建立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的逻辑前提。在强调法治思想的今天,以行政立法为主导的状况已一去不返,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所以,构建一套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必然要破除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的藩篱,让税收收入划分纳入法治轨道。放眼当下,各地方政府财政羸弱,地方债频频“爆雷”、拖欠公职教师薪资等问题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因此,就税收收入划分制度规定的内容来说,其应当对财政亏空的地方财政有所倾斜,给予一定的照顾。或是增加地方收入,或是减少地方的支出责任,以充分调动改革过程中地方的积极性。在减轻地方财政压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省级地方立法机关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让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区特殊情况对区域内的税收进行自主调节,以保障地方拥有足够的财力去承担既定的财政事权,使之更好的在辖区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当然,构建符合我国特色国情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也应该适当借鉴域外财政发达国家的收入划分经验,在细致分析部分域外国家税收收入划分做法的基础上,去粗取精、澄沙汰砾,找出明确合理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的共通特点,将其中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特点予以引入,使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呈现出高度的契合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