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有关失权的规定来看,如果迟延进行诉讼行为,从而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则延滞者将丧失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权利。这种失权效的理论基石,不仅仅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履行。实际上,诉讼促进不仅仅是原、被告的利益,就法院而言,也有其利益所在。法院是基于公力救济,以全体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为经济基础而设立,它不局限于个案当事人具体利益的维护,其中还有社会公平、司法公正的要求,如果不对延迟诉讼的主体加以制裁,不但损害了对造的利益,也有损司法民主的要求。
不过,也有人担心,失权效的规定,会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和维护,认为法院尽可能追求效率、尽快审结案件,从而强制当事人迅速提出诉讼资料,这样未免会有损程序主体性的体现。因为,不论就当事人进行主义或辩论主义而言,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什么资料,什么时候提出,愿意提出哪些资料,应属当事人程序权的范围,若用失权的规定限制他提出,必然会造成对当事人程序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