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假设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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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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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0412181604247077
论文字数:6661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 “在每一个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背后,都有某些关于人性及其本质的基本看法,这称为人性假设。”[1]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背后也蕴藏有关于人性的诸多假设。[2]从198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到目前沸沸扬扬的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的讨论,无不清晰地体现这一假设。事实表明,从不同的人性假设出发所导致的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完善的路径当是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因此从人性假设的视角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宏观的思索与研究,可以为未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拓展出一条基本的路径和思路。目录: 一、民事诉讼法(试行)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人性假设二、修改完善后的民事诉讼法需要什么样的人性假设三、“同一人性假设”下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四、几点余论 参考文献: [1] 程峰:《中国古代人性观和西方现代〈人性假设〉的比较》,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44页;休谟:《人性论引论》[M],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转引自陈运华:《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第39页,文中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么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至这种本性上来。甚至数学、自然哲学,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因为它们都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并且要由他们的权力和能力来判断。” [2] 关于人性假设的讨论,参见周敦耀:《论人性假设》,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第1—8页;陈昆玉:《论经济学与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载《现代经济探讨》2000年第9期,第21—23页;周文霞:《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基础-人性假设》,载《南开管理评论》1999年第5期,第14—16页;孙庆民:《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第24—28页;黎红雷:《人性假设与人类社会的管理之道》,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第66—73页。 [3]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究其本质而言是法院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法院是拟制的人,其职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最终依靠的是法院的法官。赋予法院的权力实质上就是赋予法官的权力,在此意义上,法院和法官可以等同对待。当然,法院和法官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法院在中国的诉讼法中更多强调的是一种集体的意志。在本文的用法中,采用将法院和法官等同来进行研究,但这不妨碍在讨论对法官的人性假设时将法官和法院进行区分) 。。。。。。总共有14篇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