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的手段是对其实施绝育手术……牺牲有害基因携带者个人的生育要求,乃至性爱要求,以利社会认可遗传结构和遗传素质的改善”。还有若干本教材的作者都规定所谓“无生育价值的父母”,包括“有严重遗传疾病的人、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重度智力低下者、近亲婚配者、高龄父母”。
如果按他们的建议去制订强迫绝育的政策和法律,我们将对数千万人进行绝育。如此一来,不知要付出多大的社会成本,甚至引起灾难性的动乱!这在客观上对我国坚持基本伦理原则的优生优育实践起了消极的干扰作用。
1998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致康复国际第11届亚太区大会的贺词中指出:“自有人类以来,就有残疾人。他们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他们为此付出的努力要比健全人多得多。他们应该同健全人一样享有人的一切尊严和权利。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