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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信息正在成为现代社会最具潜力的财富,而个人信息上所体现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也是任何时代语境下都不能忽视的精神价值。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作为最后的防线与最严厉的惩罚,完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尤为重要。通过各界学者与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今天已经建立起了刑法上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而本文也是站在学界大量优秀的研究成果上,对个人信息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构成要件具体展开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浅薄的个人观点。
法律本身就有其滞后性,尤其是面对技术发展的惊人速度,更显得步履蹒跚。另外,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开发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命题,刑法不得不在其中不断地寻找、修正价值平衡点,比如已有学者进行网络爬虫等道德中立行为的违法性探讨。这两个问题都提醒着我们一是要有预见性地思考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规定被遗忘权这种新兴权利。本文也探讨了去识别化信息等未来终将面对的问题。第二个需要我们注意的就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动态性思考,法律必须密切关注现实技术的发展从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讨论将会不断地被修正甚至推翻。笔者也将在未来持续性关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问题。
当然,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未摆脱分散性的特点,最新的《民法总则》已经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也已经提上日程,我们期待着专项立法、综合治理时代的到来,让刑事保护成为严密体系内的重要一环,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