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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兜底条款,其实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挖掘、探讨,但是本人研究不够深入,并未对其中的诸多理论进行深挖,仅仅是对兜底条款在设立中和适用中的部分问题做了一个比较浅显的发掘,并提出了自己所能想到的完善建议,因此在最后还是对全文进行一次概括的梳理,以期进一步明确自己表达的观点。
其实,我国刑法中的兜底条款从设立之初,就产生了比较激烈的讨论,有人反对,也有人赞成,并且各位学者对兜底条款的概念以及分类都有不同的观点,因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学说,所以至今兜底条款的定义和分类仍未达成共识。兜底条款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是由于立法技术、法律和语言的缺陷等原因的。诚然,在现在的立法技术和时代背景下,兜底条款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它具有弥补刑事法律漏洞,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增强刑法的适应性,保障个案的公正性等优点;但是作为一种模糊性规定,兜底条款的设立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相冲突的,司法解释也并不明确,在司法适用时如果适用不当也会造成许多新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有相应的成因的,如刑法自身的稳定性要求、滞后性特点以及解释规则的不统一问题等。
虽然兜底条款在设立和适用中存在着那样或这样的问题,但是在现阶段的社会背景下我们要做的不应该是反对设立和适用兜底条款,毕竟兜底条款的存在是有其必然性原因在里面的,我们要做的应该从各方面着手,努力完善兜底条款,
尽可能地减少其负面影响,以期充分有效地利用兜底条款。立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地提高立法技术,在必要时方设立兜底条款,控制兜底条款地数量和规模,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增强刑法条文地明确性;司法应当掌握科学合理地解释技巧,同时结合指导案例地作用,明确兜底条款地界限,同时能尽量地减少适用兜底条款,将适用兜底条款作为最后且必要的手段,并制作详细、具体的说理文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