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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刑法适用研究

日期:2020年03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82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3122104212283 论文字数:189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研究刑法的论文,笔者认为法定犯中客观要素的内涵应当与前置行政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得出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结论,在刑法中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为维护公共安全、避免行政监管不力的弊端、公平适用法律,有必要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将“超标电动车”解释为“机动车”并不属于类推解释,仍在“机动车”一词的语义射程之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机动车国家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机动车的定义,且已经具备进行鉴定或检验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超标电动车属性进行认定具有可操作性。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机动车”等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具有完全意义的认识,如对所驾驶车辆的“机动车”属性认识错误,则阻却犯罪故意。行为人并不需要了解“机动车”的准确定义,只要了解其价值特征就可以肯定故意。宜从车辆外观、主管部门的管理、外界宣传和评价等方面进行“外行人平行评价”,结合行为人的特殊认知能力考察行为人对车辆的“机动车”属性是否具有认识。案例一中林某难以认识到所驾驶的是机动车,对“机动车”属性认识错误,阻却危险驾驶犯罪故意。案例二中薛某所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公安机关已开展专项整治,薛某应当知道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故意,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较为合适。


一、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界定和同案异判现象


(一)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界定和行为类型

1.对“超标电动车”的界定

关于“超标电动车”的概念,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也没有官方定义,有必要进行界定。“电动车”并非分类标准意义上的车辆类型,而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名词。从字面意思来看,是指以电力驱动的车辆,一般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超标”是指超过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目前仅有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有相应的国家标准①,这两类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但超标现象非常严重。当前,生活中常见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有的原本是场内用车,设计用途并非上道路行驶,既未被确定为机动车,也未被确定为非机动车。这些车型在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车身尺寸等方面赶超机动车国家标准时,必然会超过将来可能会制定的相应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而且,通常讨论超标电动车时也一并加以讨论,本文称之为“超标电动车”并无歧义。另外,由电力驱动的新能源汽车无可争议的属于机动车,一般也不会被称为“电动车”,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电动车”不包括新能源汽车。

2.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典型类型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②,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侵害结果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类③:第一类是抽象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公共安全的实害结果,也不要求造成具体的现实危险,这类犯罪行为本身包含了不被容许的抽象的危险性,典型的如危险驾驶罪;第二类是具体危险犯,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如放火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成立犯罪;第三类是实害犯,要求造成公共利益侵害结果,如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是对公共安全的提前保护,但抽象危险演化为实害结果时,成立相应的实害犯。驾驶超标电动车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险性,也可能造成实害结果,典型的行为类型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和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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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伤亡的行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驾驶超标电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案件中,经常出现法律适用的争议,从而导致同案异判。最为明显的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行为,有的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有的判决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有的免于处罚,有的从轻处罚,有的不予从轻处罚;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的行为,有的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判决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有的判决宣告无罪。

1.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近来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涉嫌危险驾驶案 160 件,一审均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判刑,其中 1 件二审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改判妨害公务罪。虽然此类案件基本做出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但质疑从未停止。

(1)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法院基本判决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2012 年 10 月 3 日 19 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79.04mg/100ml。另查明,林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①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133 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刑事审判参考》评析该案例的作者认为,类似该案情形,作无罪处理更为妥当。然而,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基本没有参照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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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法律适用争议


(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含四种罪状,最典型的行为方式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①,占危险驾驶案件的 99%。危险驾驶罪限定行为场所是在道路上,行为方式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对公共安全具有危险性的方式,驾驶的车辆类型是机动车。可见,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之所以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争议。同时,本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如果认识有偏差或没有认识,则不成立故意。基于超标电动车的特性,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机动车”属性也成为争议焦点。

1.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争议

危险驾驶罪限定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是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不构成本罪。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显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超标电动车在设计时速、整车质量、车身尺寸等方面超过了非机动车标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关于机动车的定义,但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一直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超标电动车属于刑法中的机动车,否定说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刑法中的机动车。

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超标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国标》对机动车的定义。案例一中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案例二中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已达到了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被告人林某和薛某均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均持肯定说观点。

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现行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并未明确规定该类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未对该类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也未按照机动车进行登记、上牌发证,表明官方并未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对待。有观点认为,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①。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案例一中的林某和案例二中的薛某均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参考》第 894 号指导案例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刑终字第 00028 号《刑事判决书》均持否定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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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情节或者危害结果超出行政处罚范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张明楷教授认为,行政刑法规范都是空白刑法规范①,对应的罪状结构为空白罪状。法定犯法条只规定法定刑,或者只规定部分构成要件及法定刑,其全部或部分构成要件授权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刑法第133 条,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可见本罪是法定犯,采用空白罪状结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除结果要素由刑法规定,其他要素均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对是否具有交通肇事罪入罪情节的的争议

交通肇事罪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作为认定行为人罪过的依据。依照《交通肇事罪解释》,以侵害结果结合事故责任确定是否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造成侵害结果越严重,对事故责任的要求越低。相反造成侵害结果越轻,对事故责任要求越高②。其中,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具有六种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情形之一才构成本罪。六种违法情形中,前四种都是机动车管理规范。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没有相关机动车驾驶资格,由于对行为人是否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情节存在争议,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了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无罪三种不同的判决。

一种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应当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定,无相关机动车驾驶证的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案例三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所驾驶电动车均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且被告人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情节,依照《交通肇事罪解释》第 2 条第 2 款第(二)项,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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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