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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盗卖游戏装备等案为例

日期:2020年04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8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4191625171552 论文字数:20544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随着计算机的快速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虚拟财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带来了契机,在此同时,网络中存在的各类非法入侵和盗窃信息的案件频频发生,因而社会各界对于通过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利用刑事手段来保护虚拟财产已然成为一种迫切的社会需求。在办理侵犯虚拟财产类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客体的性质如何认定,游戏装备等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客体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等争议焦点。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予以保护,是维护网络信息产业科学发展、实现网络环境健康和谐有序、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的需要。目前,我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均存在不足。


一、案例介绍及案情分析


(一)案例简介:

以下为实务中的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3]鱼刑初字第 573 号)2013 年 2 月 16 日,被告人杨某在其家中,通过破解软件破译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某注册的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某某的《街头篮球》网络游戏“138××××2102”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中的部分游戏装备,包括游戏积分以及宝石等物品,并将游戏积分和宝石等转移至被告注册的游戏账户之中。(经评估,被盗的游戏物品价值人民币 32141.68 元,其中有部分游戏装备和物品暂时无法估价)。被告人杨某某在转移装备物品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经被害人报警,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冻结了相关游戏帐号,封存了帐号内的游戏装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3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13)鱼刑初字第 573 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2013]浙衢刑终字第 210 号)2012 年 6 月上旬,郑某某、王某(已判刑)听闻被害人徐某某玩“456”网络赌博游戏赢得一千多万元,遂商议非法获取徐的“456”游戏币,并多次跟踪、踩点,确定徐某某家住衢江区浮石街道春江花苑小区 34 幢 12 楼。同月 27 日 21 时许,郑某某、王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分别注册了 4 个“456”游戏账号(分别为 aaa1452、byt、kj152、mjf),以备作案时用来转存从徐某某处非法取得的游戏币。2012 年 7 月初,郑某某授意龚某某(已判刑)帮忙联系杨某某(已判刑)参与此事,龚某某在明知郑某某欲向他人强取游戏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杨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纠集徐某(已判刑),徐某又纠集被告人江某某,三人先后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和 17 日到达衢州。2012年 7 月 18 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和杨某某、徐某在郑某某的安排下,携带口罩、手套、胶带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事先潜伏于徐某某家门口,郑某某则在浮石二桥蹲点守候。当晚 11 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和杨某某、徐某趁徐某某、洪某夫妇回家打开房门之际,蒙面窜入室内,持刀胁住徐夫妇,并用胶带封住两人嘴巴、捆绑住手脚及用袋子套住两人头部。

表 1 上述案例内容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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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犯罪客体的性质如何认定,游戏装备、QQ 号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客体来评价,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是上述四个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

1.对于案例一,被告人杨某辩护律师提出,杨某所盗窃的并非我国刑法中认定的现实物品,而是网络中的虚拟物品,没有价值。在该案件中,无法对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等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予以明确,因此并非我国现行法律中认定的财产。因而从案件性质上来说不能将其归结于盗窃罪范畴。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并结合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后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用户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取,且游戏中的物品在特定情况下可与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因而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游戏装备和物品等在法律意义上而言属财产范畴。盗窃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不仅对网络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也侵害了被盗方和游戏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被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对于案例二,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剖析后认为,被告通过挟持、威胁、逼迫等方式强迫原告将账号内的游戏物品转移到被告方账号之中,虽然转移的欢乐豆并非真实货币,但在虚拟游戏中具有货币属性,属于个人财产。虚拟财产花费了玩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定条件下可通过游戏内的交易机制进行贩卖,继而将其转化为被告非法所得。在本案件之中,被告通过极其恶劣的方式胁迫原告将游戏币转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3.对于案例三,二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件中被告所盗取的 QQ 号不属于我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中认定的“财物”,而 QQ 号中的网络游戏装备和游戏币也均不具备财物属性,且按照腾讯公司所拟定的 QQ 号使用须知中规定,用户私下买卖QQ 号码属于非法交易。依照我国现行罪刑法定相关原则可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被告曾某和杨某串通,利用杨某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他人电子账号信息,并将盗窃账号更改密码之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和盗窃罪。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腾讯公司所拟定的用户须知中规定的私下交易QQ 号属于非法行为,且 QQ 号不具备财物属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刑法规定,盗窃罪的适用对象为公共财物以及个人财务,除此之外,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刑法中认定的财物是建立在现行法规基础之上的。从现行法律规定可知,对于财物的定义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且其价值可通过价值尺度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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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

早在本世纪初英国研究者 Richard A. Bartle 提出,当前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足以及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性是虚拟财产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71.“虚拟”、“财产”概念的分析

(1)对“虚拟”概念的辨析

“虚拟”和现实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也是对虚拟财产法律适用性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逻辑起点,从虚拟的定义上来说,虚拟中包含对于现实的模拟,基于此含义,虚拟常用于指称修饰对象相同效能的东西。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虚拟一词开始广泛出现,并用于描述与计算机和互联网有关的事物,从不同角度对虚拟的理解也有所差异。由此,在对本文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分析时需厘清虚拟的概念,以便为本文的 研究奠定坚实的逻辑起点。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一词也被研究者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有关虚拟财产的解释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财产概念的认定需以虚拟和财产两个字进行界定,通过对已有的有关虚拟财产的解释说明,笔者发现,专家学者所定义的虚拟财产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通过数字化形式来对现实生活中的相关事物予以描述。从本质上来说虚拟财产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载体所表现的数据组合,其特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为具有可视化效果,即人能从视觉上感知的事物,其二为所感知的事物同现实环境中的事物有关,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的再现和模拟。这种再现和模拟与复制有本质差异,即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与之映射的对象。

②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指的是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属性,即具有财产价值。虚拟财产是一种网络资源,具有一般网络资源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和排他性。这种特性正是虚拟财产可进行交易的重要前提所在。除此之外,虚拟财产具备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而不具备此特点的虚拟财产仅为现实财产的一种形式,属于现实财产中的一种类型。就电子货币而言,虽然具有数字化表现形式,也具有网络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基于现实货币之上的,不具有排他性和独立于现实货币之外的价值,就此反面而言,电子货币也就不属于本文所界定的需财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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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虚拟财产交易的繁荣。虚拟财产要耗费玩家大量的时间或精力,除此之外,某些虚拟财产也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金钱,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对于虚拟财产拥有者而言,他们将虚拟财产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当出现他人侵犯其虚拟财产时,原占有人不仅会受到利益损失,同时在情感上也会受到伤害,必然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恢复自己对于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或赔偿其损失。对于出现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法律应当发挥其应有的权利保障功能,当采用民事救济等方式不能帮助被侵害人恢复对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时可利用刑法对侵害行为予以严惩,由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理角度而言,虚拟财产占有权是法律赋予虚拟财产拥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1.维护网络信息产业科学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我国虚拟产业发展迅猛,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根据权威统计数据信息显示,近年来我国虚拟产业总产值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虚拟产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无限发展潜力。根据 2017 年发布的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本年度我国游戏总用户图谱 5.8 亿人,我国游戏市场总销售额高达两千亿元人民币19,在这之中,网络游戏占比较大,随着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展,虚拟财产交易总量也在逐年提升,使虚拟财产有了更高的价值。尤其是针对某些游戏中的一些限量装备等虚拟财产而言,其价格难以估量。在这样一个消费市场之中,若没有相关法律对其予以约束和规制,将必然导致虚拟财产市场交易混乱,进而对数以亿计的个体基本利益产生侵害。作为近十余年来发展起来的网络产业而言,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法律的制定和规制在很多时候滞后于实际需求,因此存在诸多问题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