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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08
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0412101525236792 论文字数:9210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 建国以来,尤其是 50 年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建立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国企单位 ) ,由于其企业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指令性指标,原材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财务由国家统支统收,“政企合一”是其基本特征。企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企业人员都是国家干部,定有行政级别,享受行政工资待遇。在当时,把这部分人员划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尚有名符其实之处。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而剧烈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最重要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政企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不再担任行政管理角色,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国有企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既是名不符实,又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前述分析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所从事的经营业务活动,根本不具有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强制手段。事实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国家所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企业。其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公有化的层次与程度有差异,而无根本性的区别,既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收受贿赂,都己不再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为何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仍须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呢 ? 如果将国有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不利于国有企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务贸易活动,反而会产生一些弊端,例如,容易产生按照“长官意志”办事的恶习,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容易脱离实际经济状况,易犯主观主义错误;过份看重行政管辖的界限,造成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封锁;容易扯皮拖拉,丧失经济活动的有利时机;容易忽视经济核算,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容易助长只求自己职务的提拨,而忽视单位经营效益的好坏;容易攀比单位级别的高低,而忽视产品质量的高低;导致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而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最终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巩固和发展。而且,将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待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罚不当其罪。 目录:  一、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二、两者活动的性质、目的不同三、国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其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规律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所遵循的依据各不相同四、国有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具有根本的区别五、对各自活动之优劣的评判标准亦有不同六、两者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危害结果不同七、两者的管理特征有着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