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欧盟“人格权客体说”理论
欧盟等采取的“人格权客体说”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则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是一种与隐私权并列的新型具体人格权,且重点强调其在人格方面的利益。这一理论和“隐私权客体说”理论的主要不同在于“隐私权”是否可以扩展并涵盖“个人信息权”的范围。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信息科学技术在发展上一日千里,“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这种丰富度的提高也让这种具体的人格权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讨论。
结语
本文对精准广告中个人法律信息保护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因为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生活之间会产生一些之前没有过的矛盾,希望通过关注与研究与技术结合较为紧密的互联网精准广告领域,探索立法如何合理有效地要求相关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能从多角度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丰富个人信息保护理论。
精准广告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个人信息锚定用户,让广告的投放变得定制化,精准化。梳理定向广告运营过程中法律关系和个人信息的法律定性,认为精准广告中个人信息包括可识别出单个自然人的信息,但不包括经过脱敏处理(即不可逆转的匿名化处理信息)的信息。此外,笔者还举例介绍来精准广告产业过程中侵犯个人信息的实体行为表现包括用户授权、信息手机、信息流转、信息二次利用阶段。
在阐释了互联网环境下精准广告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后,通过语义分析、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图表分析等研究方法,定位精准广告侵权案件问题的发生以及寻求解决的手段,是本次讨论的重点与核心。问题的发生在于两点矛盾,第一点民法层面现有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和司法诉讼地域管辖限制不适宜精准广告信息侵权案件地域性、隐蔽型、难以察觉和追踪的大数据特点。第二点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无节制需求与信息本身应该有节制输出的矛盾,相关行业发展的扶持与限制的矛盾。
对于第一个矛盾,正如本文中所讨论的。首先,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适度扩张和司法诉讼地域管辖的番位纠正弥补精准广告侵权案件的矛盾但扩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细化到信息流转的各个阶段,当因个人信息隐私泄漏引起纠纷时,给予个人在诉讼上相对合理的法律地位,并注重平衡用户主体和包括精准广告公司自馁的信息利用者的权利义务。其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应当树立信息合理使用与信息保护并行的立法理念,通过信息敏感度不同细化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如透明化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寻求信息合理使用和信息保护并行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