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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对文化产业减税效应分析——基于断点回归设计的实证研究

日期:2021年08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2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7251443249155 论文字数:25855 所属栏目:财政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财政论文,本文采用断点回归模型实证探究全面“营改增”是否对文化类上市公司产生减税效应,以克服均值差的武断性、最小二乘法中变量内生性以及倍差法中样本匹配性等问题。研究发现:第一,这一税制改革政策显著减轻了文化产业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和总税负,而对流转税的减税效应并不明显,但在中间投入较高的企业中,流转税税负的减税效应显著提高;第二,考虑产权异质性因素,相对于国企,全面“营改增”对非国有企业性质的文化公司的总税负和流转税减税效应更明显;第三,考虑细分行业异质性因素,能够获得减税效应的细分行业和税种主要有:互联网信息传播服务业的总税负,广播电视电影业的所得税负和文化休闲娱乐业的流转税负。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文化产业发展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是从供给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战略举措。特别是中国正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发展文化产业对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无论从历史还是当今现实来看,都意义非凡。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不断制定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来大力扶持文化企业,2017 年,文化部在其发布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同样认为税收

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可估量。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日渐渗透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5 -2018 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18.9%1,并且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逐年提高,相关专家曾预测,到 2022 年,文化产业占 GDP 比重将达到 5%2。但是从国际上看,部分统计结果显示,就文化产业占 GDP比重这一指标而言,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相形见绌:美国约为 31%,日本约为 20%,韩国超过 15%,欧洲各国平均在 10%-15%之间3,由此可见,中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仍不可限量。此外,改革开放 40 年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蒸蒸日上,随之而来的是对于满足精神生活的文化创意产品的渴求日益强烈。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相悖,我国文化产品的供给在总量与质量方面仍显不足,距离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还存在着明显的“战略性短缺”。税负沉重、财税扶持力度小、政策体系欠缺等是阻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1]。最近十年以来,我国各项税收负担居高不下,如图 1.1 所示,我国的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呈递增趋势,如何有效实现减税降费一直是政府税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图1.1 2009-2018年我另各项税收变化情况

图1.1 2009-2018年我另各项税收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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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文化产业财税政策的相关研究

(1)政府参与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政府颁布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是引导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力武器[2],文化产业的特性使其发展无法离开政府的干预。

文化产品可以归类为公共品,其外部性非常强烈[7],需要政府介入引导、扶持其所在产业的发展。第一,文化产品存在非排他性。柳光强(2012)认为,文化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益属性,由于消费群体广泛分布,导致采取排他举措的成本极高[1]。第二,文化产品存在非竞争性。路春城和綦子琼(2008)分析表明,文化产品从诞生之日起便具有永恒的生命力,这种特质具体表现在人们在消费文化品时,通常损耗的只是承载文化艺术的介质,对于文化产品的欣赏往往可以跨越时代[8]。柳光强(2012)强调,许多文化产品借助新技术的高效传播,可以促进其影响力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强[1]。第三,文化产品存在广泛的外部性。路春城和綦子琼(2008)认为,文化产品的正外部性体现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传递积极价值观、满足精神需求等方面;负外部性表现为消费倾向错位、诱发犯罪等[8]。韩顺法和郭新茹(201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能够高效助力中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持续稳定增长,同时能够引致其他行业蓬勃发展[9]。李姝、赵佳佳(2014)从产业融合角度入手,认为一方面文化产业融合后所具有的知识外溢性和技术扩散性易引起前期投资者的边际收益低于边际成本,而后期投资者则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享受更大的收益,由此很可能助长投资者在产品研发和营销阶段的“搭便车”心理,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产业的进步[10],这时候就需要引入政府手段进行调节。此外,很多文化基础设施在进行初始投资时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成本回收期限也无法确定,因此需要政府介入,防止出现市场失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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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2.1 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2.1.1 文化产业的定义与范围

“文化产业”起源于“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 )一词,于 1947 年由霍克海默(M.Horkheimer)与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在其巨著《启蒙的辩证法》中提出[44],但是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制度的日臻完善和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成果层出不穷,其生产者来源也愈加广泛、复杂;其二,产业链条的横向融合和纵向衔接日渐模糊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边界,“文化+”的发展概念已是大势所趋。但是无论如何,文化产业所具备的文化和产业双重属性,以及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追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亘古不变的。综合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拟采用戴祁临(2018)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即建立在大规模复制和传播技术之上的,依靠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为社会公众提供能够按照一定规范生产、再生产、储存与分配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厂商群体,这些厂商不仅追求获得最大化利润,还需思量其产品的社会效益[45]。

基于上文对文化产业详细定义的说明,综合梳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以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对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划定的行业界线,本文拟采用当前主流的分类标准对文化产业进行汇分,具体来说是将其涵盖的所有领域划定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几个组成部分,详细分类如图 2.1 所示。着眼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所在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文化核心层和外围层,文化相关层中仅筛选其主营业务属于文化产业部分,即本文所研究的文化类上市公司既囊括了传统文化行业,如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信息传播等,也覆盖了新兴文化行业,譬如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新兴媒体等。这一研究范围筛选与学界已有的研究文化产业的文献大体相同,以便更好地为下文研究奠基。

图 2.1 我国文化产业的行业划分

图 2.1 我国文化产业的行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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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2.2.1 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及具体措施

近年来,财政部 、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引导和扶持文化产业蓬勃繁荣,其中囊括了企业在运行阶段中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税种,比如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等。表 2-1 汇总了 2009-2018 年我国颁布的重点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增值税、关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

进一步地,本文梳理并汇总了 2009-2018 年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详细内容如表 2-2 所示。首先,就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言,主要采取的是免征、税收返还(包括 100%和 50%两种税率标准)和即征即退等方式,这样虽然会在征收程序上带来不便,但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政策优惠目标和保证国家和政府财政收入。第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采取的是免征、降低税率和税前扣除的方式,由于文化类企业与电子技术和互联网通讯越来越密不可分,所以部分软件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产业同样适用。

表2-1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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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面“营改增”对我国文化产业减税效应理论分析......................... 20

3.1 全面“营改增”与流转税税负..................... 20

3.2 全面“营改增”与所得税税负............................ 22

4 全面“营改增”对我国文化产业减税效应实证分析................. 24

4.1 模型、变量选择及描述性统计............................... 24

4.2 实证结果分析........................ 28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38

5.1 研究结论........................................ 38

5.2 政策建议.................................. 38


4 全面“营改增”对我国文化产业减税效应实证分析


4.1 模型、变量选择及描述性统计

4.1.1 模型构建

全面“营改增”制度安排,对于企业经营活动而言是一个外生的政策变量,能够将其视为一个准自然实验,现有文献大多运用倍差法(Differences-in-Differences,DID)识别其政策效应。然而,采用此种模型评估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实际效果时也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一是倍差法的应用需要依赖于严格的假设条件,比如“随机试验”或者说是“自然实验”这一假设,尽管部分研究认为 “营改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自然实验”,但如果将二者划等号则显得有失偏颇。原因在于政策试点初期,可能引起公司从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