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在立法方面,我国对商标反向混淆的规制,可以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补充规定,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补充规定;在司法裁判方面,本文认为,在侵权认定要件上,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权利商标应是注册商标并且已经实际使用、应以现实混淆为反向混淆的判断标准、在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结合现实混淆综合判断,同时,还应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合理抗辩事由;反向混淆情形下,侵权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原告的主观意图、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权利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混淆程度等因素。除此之外,商标反向混淆还可考虑商标并存的可能性,以及在某些情形下允许涉案商标的法定强制转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