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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第二含义”问题研究

日期:2020年05月0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6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5052057065037 论文字数:23205 所属栏目:商标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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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确立商标“第二含义”规则的适用原则 ······················· 26

4.2  完善商标“第二含义”适用范围的规定 ························· 27


第三章  美国商标“第二含义”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美国商标“第二含义”规则的起源

美国议会在 1905 年制定的商标法中,首次将一些之前禁止注册的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围,前提条件是这些标志要在 1905 年之前使用了至少 10 年。这意味着禁止注册的标志,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可以注册商标。这是美国法律首次尝试将使用时间纳入商标注册的考虑因素中。1920 年美国商标法最大的修改就是设置商标的第二注册簿,规定描述性标志以商业活动为目的使用 1 年后可以注册。这也是对商标“第二含义”产生条件的进一步放宽。1946 年美国《兰哈姆法》规定以设置主簿和副簿的方式进行商标注册。只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才能在主簿上注册,而副簿的注册标准显然要低于主簿,只需能够区分出商品的来源即可。只在副簿登记而未在主簿注册的商标实际上并不受法律保护。①但是如果标志通过一定时间的使用产生“第二含义”,就可以在主簿上直接注册。同样,如果副簿上的商标产生“第二含义”,也可以直接转在主簿上注册。自此美国商标法承认和保护产生“第二含义”的商标。

在司法实践中,1938 年的 Nu‐Enamel 案是美国法院首次适用商标“第二含义”规则②。在案件中,原告 Nu‐Enamel 公司诉被告仿冒其商标。但被告认为“Nu‐Enamel”标志是瓷砖中的搪瓷,仅具有描述性含义。法院就 Nu‐Enamel 的原有含义进行分析,认为虽然确有描述某种瓷砖的意义,但是经过原告长期的使用已经产生新的含义。所以应保护这种原有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以免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公平的竞争。美国法院认为诉争标志产生“第二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承认 Nu‐Enamel 指原告企业,而非仅指描述瓷砖的词汇。因此 Nu‐Enamel 商标所产生的第二含义已经超越原有含义,在该领域内成为主要含义。第二,诉争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由原告最先使用。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可以明确的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第三,原告自 1905 年开始至今一直使用该标志。若不允许原告继续使用这一商标,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法官在审结案件时指出,保护商标“第二含义”并非法律明确规定,而是对经营者在“标志和消费者及商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这一事实上所花费的努力和智慧的保护。自此案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引用这一案例。这一案例也推动了商标“第二含义”规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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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商标“第二含义”规则及适用的完善建议


4.1  确立商标“第二含义”规则的适用原则

美国在商标注册中遵循“在先使用原则”。我国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确立我国商标“第二含义”的指导原则可以更好的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应在商标法合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商标实践的具体需求,遵循利益平衡及个案审查原则,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

首先,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其他法律,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始终是最重要的目的。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商标法禁止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注册为商标,例外情况是其可以通过长期使用产生“第二含义”。因此,商标的“第二含义”规则要平衡商标使用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也可以避免垄断使用商标等情形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可以适用“第二含义”的规则进行保护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审查判断。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需要经过使用后获得显著性而加以注册。但是由于不同标志的特点不同,商标的广告宣传效果,具体的地理位置等都不相同,最重要的是各地方区域内消费者的认知识别能力不同,因此产生“第二含义”的时间及其证明方式等都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而仅依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样也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更为混乱。所以,应该在具体的判断标准前提下,遵循个体审查原则,参考具体案情来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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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司法实践中涌现越来越多关于商标“第二含义”的案件,这一问题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商标“第二含义”的判断不仅关乎经营者和企业竞争者的利益,更加关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商标需要与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结合使用才能产生“第二含义”,但是“第二含义”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如果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良性使用,就会使商标的显著性不断增强,产生越来越高的价值,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驰名商标。但是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商标“第二含义”价值的减弱。 

法律的进步是以社会的进步为基础的。商标“第二含义”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在构建和完善商标“第二含义”规则时,应该遵循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从司法实践情况出发,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重点关注并完善“第二含义”在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和证明方式上的规定。明确商标“第二含义”的适用范围。在关于标志能否获得显著性,应依据现实案例中发生的问题,围绕市场参与者与市场本身的情况确定判断标准。在商标“第二含义”的证明中应重点围绕消费者的意见,主要以消费者调查问卷的方式,辅之商标的使用时间、经营者投入方式等间接证据进行证明。

各种形式的商标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但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商标,都应体现着商标价值的灵魂——在使用中产生“第二含义”。因此,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努力创造、增强商标“第二含义”的价值,实现商标价值的提升。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