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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研究--以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现状为视角

日期:2020年04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www.51lunwen.com 点击次数:137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4101530377772 论文字数:32696 所属栏目:商标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商标法论文,尽管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构成完美体系,但不可否认地理标志商标在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突出的价值体现,平衡协调“三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避免多方法律保障带来冲突,从法律制度方面不断落实一套行之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突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私权优势性地位。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平台,接轨国内外市场,建立全国商标品牌注册、查询、管理、维权的全网络长期架构,改变地理标志商标模式在贵州省及其他省市未得到普及适用的现状。行业协会作为注册管理者,其保护职责是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扩大,同时,充分发挥“引路搭桥人”作用,为地理标志商标造势,挖掘更多独特地理标志产品,提升农户/产业户与各中小企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的全方位认识,将护权维权作为工作重心,解决许可使用人的后顾之忧,助增农户/产业户的经济收入。完善地理标志商标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与处置,不能停留在仅凭公权力干预的阶段,应当在公权力惩处的同时,侧重于权利所有人、使用人的实际受损与损害赔偿的保护领域。


第一章  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况


一、  地理标志商标的理论基础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概念及异同

1.地理标志的概念界定

地理标志之所以成为无论国内外都大力保护的知识产权范畴,皆因为地理标志是无形财产的一种类型,具备知识产权的保护价值。TRIPS 协议第 22 条从原产地因素出发,给地理标志以明确的定义,即必须具有某产品的原产地域显著的独特性,还要求该产品达到一定的外在商誉、具备特有质量等等特性,且必须与该地域的自然、人文存在不可分离的关系。2013 年我国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未对地理标志的含义进行修改,仍然在第十六条第二款4进行规定。即对 TRIPS 协议第 22 条的整理,从定义中不难看出,地理标志的最主要的决定性因素是自然或者人文其中之一,然后才看是否结合了产品的产地、品质及声誉要件,最终成为商标法保护对象。

商品包装上通常见到的“货源标记”(又称“产地标记”)不同于地理标志,该术语最早出现于 1883 年的巴黎公约中,但巴黎公约没有对该词给出具体含义。随后 1891 年《马德里协定》也出现了该术语,同样没有给出具体含义,但从第1 款第 1 条规定了该协定的签署国家或地区之间,互相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对方的原产地域信息标记在具有欺骗性的标记商品上。可以推论得出,货源标记,是指作为商品来源国或来源地的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内一个地方的标记。5其中,“标记”一词的范围规定在了商品来源地的范围内,“货源标记” 作为与特定产品来源有关的一种标记性权利,并不要求商品在满足来源地要素的同时,具备来源地独有的地理特征或是品质保障。如“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这一标记。实际上忽略了同产地也有自然环境、地域文化差异的可能性,若是将产地名称直接标示某地区的某商品,不予考虑合格与否等其他潜在因素,则无法对标记申请与受领管理进行规范。所以 TRIPS 协议界定地理标志时,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其他有关要素被囊括在内。就其外在表现形式来说,既有文字方式直接表明在商品上,也有具有地方代表性的图案展现在商品包装上,这一点在地理标志的规范中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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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重要意义

(一)国内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立法现状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主要有:一法律、一行政法规、一司法解释、两部门规章。

一法律,即 2013 年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其中与地理标志相关联的条款有:第十六条第二款界定出了地理标志的涵义,前文已进行阐述;第十条第二款中也规定了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该条所称地名商标即可以为普通商标,亦可以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第三条规定将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具体事项(注册、管理及保护等)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另外,第七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依照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均享有商标专用权,但两种商标属于特殊商标类型,专用权并非由一个市场主体享有,而是由一个组织或协会享有。就侵权行为与救济而言,可适用第七章中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罗列,主要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擅自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以及故意协助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等。第六十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诉讼主体为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可以选择,两种选择都能在不同程度上起到维护注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一行政法规,即《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合法性。第四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集体商标的使用权人加入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证明商标持有协会直接申请使用;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集体商标持有组织申请加入,该组织依照章程接纳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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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 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分布情况及分析

(一)各种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布情况及分析

图 1  贵州省 2018 年地理标志商标分类情况

如图 1 所示:贵州省已获得的 86 件地理标志商标中,酒类 1 件,果蔬类 25件,茶类 17 件,中药材类 10 件,粮油类 6 件,养殖类 14 件,食品饮料类 7 件,工艺品类 4 件,其他类 1 件。22 2018 年新增地理标志商标 9 件,比上年同期增长 23.08%。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贵州省大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发展都侧重于农副产品,既优化产业结构又增加了农民收入,见效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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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贵州省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要件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参考因素包括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要件,最主要参考的注册要件就是地理标志资源当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贵州省所拥有的独特环境与人文,从地理标志商标确权的这项基础性要件开始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自然因素:从地理环境上看,贵州省地势以高原山地居多,还有丘陵和盆地两种地形,平均海拔在 1100 米左右。对于农产品生产而言,贵州土壤资源数量用于农、林、牧业的占全省总面积的 83.7%。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分布,植被类型及特色野生物种也就变得更纷繁复杂。除开山区分布,也拥有山区性河流,贵州省处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下游河谷深切狭窄,水量大,水力资源丰富。全省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在 14~16℃之间。全省大部分地区的气候,光照条件较差,降雨日数较多,相对湿度高达 82%,且四季之间的变幅不明显。这些特定的自然资源优势使贵州省的气候和生态独树一帜、丰富多样,给农业生产的带来的创新性、地域性、以及区域性较为明显,适宜于地理标志立体农业的整体综合性发展,也是特色地理标志产品的资源基础。这些要件成为贵州省地理标志形成的一项基础依据。

图 3 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名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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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进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 34

一、 授权性保护与自然权利保护间的矛盾.......................... 34

(一)地理标志普遍存在的重叠保护情况....................... 34

(二)地理标志权利主体与保护方式不同引发的纠纷与冲突....... 35

第四章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完善建议 ........................... 44

一、 整合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规范 平衡各部门的冲突................. 44

二、 完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 45


第四章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  整合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规范  平衡各部门的冲突

现阶段,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进展在 TPIRS 协议的宗旨下,不断提高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的普遍适用,其所包含的独特经济价值将发挥最大的作用。尽管传统知识产权(版权、专利等)依旧占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流地位,但对于像贵州省一般拥有丰富多样地理标志资源的省份来说,挖掘与保护地理标志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全国地理标志工作部门(无论是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农业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联系与协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地理标志重点聚焦在四个方面:使用相关地理标志的产品是否获得批准,注册程序;使用相关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是否获得核准或具备相应资格;使用相关地理标志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生产过程规范和产品标准;41以及未进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保护的原因与阻碍。各部门汇总之后通力协作,通过法律规范为全国各省市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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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尽管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构成完美体系,但不可否认地理标志商标在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突出的价值体现,平衡协调“三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避免多方法律保障带来冲突,从法律制度方面不断落实一套行之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突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私权优势性地位。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平台,接轨国内外市场,建立全国商标品牌注册、查询、管理、维权的全网络长期架构,改变地理标志商标模式在贵州省及其他省市未得到普及适用的现状。行业协会作为注册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