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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商标法及其中外交涉事件----无忧论文资料库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5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7160005189921 论文字数:6322 所属栏目:商标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剖析我国商标法及其中外交涉事件----无忧论文资料库    
[摘 要]1923年,中国颁布新商标法以取代之前带有强烈半殖民地性质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意味着结束海关代管商标注册的局面。此事直接关系列强在华利益和特权,所以遭到列强和各国商会的极力反对和一再无理干涉:公使团提出承认商标法的重要条件是聘用外人为助理;商会提出由列强参与、“共同管理”中国商标行政,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外交。而中国政府在中外交涉过程中有抗争有妥协,最后采取折衷办法,同意向万国商标联合会聘请专家为顾问。尤为可贵的是,中国商会和商人也以外交后援的方式参与这次中外交涉。可以说,关于1923年中国商标法的中外交涉就是一次干涉与反干涉斗争的过程。

[关键词]1923年商标法;商标行政权;外交;商会           

中国近代商标立法和商标行政极不完善。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但是,这部法律承认列强在商标争议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和之后形成海关攫取商标行政权的既成事实。当时,在华外商商标就在海关挂号,而华商“虽向有牌号、图记之商业习惯,但既无良法,又乏专司,一听商人之自为”[1](P297)。
随着我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人们的商标保护意识增强,要求改变过去商标事务“法律不完,事无专责”局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新商标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艰难出台的。1923年5月3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拥有自主商标行政权的《商标法》颁布。接着成立隶属于农商部的商标局,“掌关于商标注册各项事宜”。中国政府颁布商标法,成立商标行政部门是对中外商业都有利的事情,也是中国的内政问题。
但是,由于商标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收回由海关控制的商标行政权。此事直接关系到列强,尤其是在华外商的利益和特权,所以遭到他们的极力反对和一再干涉,中国的内政问题被迫外交化处理。帮写论文围绕着商标法的承认问题,中外进行了一次次交涉。与以往中外交涉事件不同的是,在这次交涉过程中,代表商人利益的中外商会参与其中且起了很大作用,使此事变得更为复杂,体现了社会团体的外交参与情况。本文在探讨这次中外交涉的同时,也探讨中外商会对这次交涉的参与情况。

一           
1923年中国商标局成立后,外交部于11月就照会各国使团,要求原在海关挂号的外商商标重新在商标局注册,但遭到拒绝。同时公使团在1924年1月13日的照会中宣称:“中国政府如能给予担保所有外商条约权利不为五月间颁之此项法律所危害,则使团为协助中国政府起见,正在研究。在静候各本国政府决定之时,对于此项法律及细则能否为初步同意之表示。”[2]说明他们已经表示初步认可新商标法。这一答复立即引起在华外商,特别是驻沪外商的一片哗然和反对,他们通过请愿、致电公使团等方式施加外交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公使团终于在1月30日又抛出“承认商标法的重要条件三项”和“需要与中国政府协商的三项”。
接着,领衔荷使欧登科于2月25日再次以公使团的名义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照会,明确提出商标法“应加改善”的“若干细节”。这两次照会,就形成列强提出承认商标法的四个重要条件,概括起来有四点:(1)取消商标局有权更换商标代理人的规定;(2)商标局聘用“得力专门洋员”为助理;(3)商标公报附英文译本;(4)原来在海关挂号的商标在各国未承认商标法前受到保护,并允许重新登记展期。对于公使团提出的条件,中国政府的答复是极其谨慎的。在农商部总长颜惠庆与英使、荷使的谈话以及农商部次长严鹤龄与美国商务参赞的谈话中都表示了同样的观点:商标注册展期之事可以“商量”;关于商标代理人之事,也可“斟酌”;但对于关系中国商标行政主权的聘外国专家为助手一节,则表示了义正词严的立场,提出“聘用一外人为助理,国民方面必易发生误会,且外国商人心中,不可预挟一中国商标行政必不能满意之想。当先设想其可以办理完善,俟真有缺点发生,不妨再行指出。至于中国法庭,则内地法庭情形,目下虽难详悉,通商口岸之法庭,亦可比较为满意”[4]。
可见,中外争议最大之处在于是否聘请外人为助理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商标行政自主权问题。显然,中国政府开始没有做丝毫让步的打算。但在公使团一再施加外交压力的情况下,软弱的中国政府被迫作出妥协。3月19日,中国政府就公使团提出的承认中国商标法的四个条件作出答复:允将注册期限展期六个月,商标公报附英文译本,并遇必要时酌情随时延聘外国专家[5]。这个答复意味着中国在关于聘请外国专家为助理问题上有所妥协,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商标局立即聘用外国专家问题,也没有明确如何聘用问题。领衔荷使欧登科为此又多次与外交部协商,外交部长顾维钧在会见欧登科的谈话时表示“赞同”聘用外国专家,同时希望欧氏“一面敦劝旅华各商从速注册,一面由商标局访聘专员”,但也遭到拒绝[6]。实际上,此时中国政府不仅表示“赞同”聘用外国专家,并且也已致电驻比利时公使王景歧、驻瑞士公使陆征祥委托万国商标联合会物色商标局顾问。4月4日,公使团再次讨论承认商标法问题,对3月19日中国政府的照会表示极其不满,决议规定,承认中国商标的条件要增加“商标局须聘外国商标专家为顾问”一条[7]。次日,就照会中国外交部。在中外交涉的过程中,这时出现了有利于中国的局面。
是年6月,当商标法规定对此前各国在华使用的商标注册期限将到之时,日德两国商人首先开始在商标局注册商标,此前一直抱观望态度的英美商人也开始出现松动。当时在华最大的外国烟草公司———英美烟草公司深怕它的竞争对手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抢先注册商标,把正在使用和将用的600多种商标注册。英美烟草公司的做法很有影响力,继之许多英美在华商行也开始在商标局注册商标。这样,各国对商标法的反对,“已成自然结束的形势”[8]。7月,外交部在答复公使团抗议商标法的照会中声明,已向万国商标联合会聘请专门人员做顾问,商标公报附英文译本,注册期限再展期六个月。这个答复也基本满足了列强的要求,加以各国商人已在商标局注册商标的既成事实,各国终于在1925年初正式承认了中国的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法的中外交涉结束。综观商标法的中外交涉,关键问题是商标局聘请外人为助理,以及如何聘请的问题。颁布新商标法是中国的内政问题。由于此前在华外商在外人控制的海关挂号的历史原因,加以商标保护问题事关中外商人的切身利益,外国政府和商人对中国商标法提出建议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是,外国政府和商会提出承认1923年中国商标法的条件,显然已经超出了这层含意。
各国列强主张聘请“得力专门洋员”为助理,其目的非常明显,就是企图以“助理”之名,行干涉中国商标行政之实,也就是继续维护列强在中国商标行政和商标争议裁判方面的利益和特权。因此,这是对中国商标行政权的无理干涉。面对来自列强的巨大压力,中国政府在事关商标行政主权问题的交涉过程中一再妥协、让步:从开始时反对聘用外人为助手的强硬态度,到对聘用外人的“赞同”,直到最后聘请万国商标联合会专家为顾问。尽管如此,中国政府也不是任由列强摆布。由中国自主聘用万国商标联合会专家为顾问是一个折衷办法,既消除列强干涉商标行政的借口,又维护了中国商标行政自主权。可以说,关于1923年中国商标法的中外交涉就是一次干涉与反干涉斗争的过程。

二           
外交活动本身是一种政府间的行为,政府是外交活动的主体。但是,外交又往往与某些团体甚至个人利益有关。所以,利益团体和个人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府的外交立场和交涉过程。代表商人切身利益的商会积极参与1923年中国商标法的交涉,就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团体参与外交事件的例子。特别是外国商会对此次中外交涉影响较大,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上海外商,特别是英美商人从一开始就非常关注中国新商标法,代表英美外商在沪利益的上海英商会、美商会及和明商会(在沪外商联合商会)是他们的代言人。1923年8月,上海英商会就召集商标委员分会讨论商标法。接着,上海英商会为此设立了由三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向商标委员分会递交报告,并得到承认。上海美商会也非常关注此事,二者组成特别联合委员分会。在1923年11月25日、26日和28日,上海英、美商会特别联合委员分会召开三次联席会议讨论商标法,最后一致表决通过“修改议案”。他们露骨地宣称,其中“最可反对者,实在商标局及处理商标争端之机关中无外人代表或受外人监察也……吾人所有之商标将全恃中国官吏之喜怒为进退也”[9]。
进而提出:“本会之为中国商标局行政方面,不宜单由中国主持一切,须有列强共同管理”[10]。这个“修改议案”还得到各国商会的支持。在上海英商会的活动下,为讨论商标法于1924年1月31日召开了包括美、法、日等各国商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到会者有各国商会代表和各国在沪实业家二百多人。会议一致同意致电外交使团,表示对修正商标法“赞同”。最后决议:“苟中国商标法其条件与马凯条约第七条之精神不一致之时,吾人誓不承认之。”因为“商标登录,明明规定海关管理。今中国政府颁布商标法,使农商部操管理之权,实违背马凯条约”。并以代表“外国商业团过半数之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名义致电使团,要求给中国政府施加外交压力[11]。从上文可以看出,外国商会和商人之所以如此强烈地反对中国商标法,按照他们的逻辑,是因为商标局和处理商标争议机关由“华官”控制,不受“外人代表或外人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