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以较低的价格转让股份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控股股东转让给非原股东的员工,应该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其低价转让股份的目的是促使相关高管人员努力工作并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二是若被转让人员是公司股东的直系亲属,通常情况下认定为股权赠与行为,不属于股份支付范围内;三是被转让对象为公司原股东,需要考虑是否有新员工参与,如果有新员工加入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当确认为股份支付。
被激励员工以较低的价格向公司增资也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增资员工不是公司原股东,属于股份支付范围;二是若公司的新股东与原股东同一批次增资,一般来说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三是原本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再次增资,应根据行权价格和公允价格的差额判断该交易是否属于股份支付确认范围。要是增资职工为股东直系亲属,通常视为一项赠与行为,不属于股权支付范围。
通常情况下,家族内部财产赠与、分割、继承等非交易行为引起股权变动,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引起股份变动,向原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资产重组、持股方式转换、并购等业务引起股权变动等,如果存在证据表明该股份的获取与原公司获得其服务没有关系,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第六章 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高质量的人才已经成为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部分。股份支付作为一项通过授予或转让股权以激励高层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的创新机制,具备不需支付现金的特殊性以及鼓励员工关注公司未来的前瞻性,得到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青睐。目前,会计准则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的要求较为完善,但是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缺乏详细的会计处理要求。
本文研究探讨了 IPO 企业会计处理相关内容,基于科沃斯企业在 IPO 过程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及特征,深入分析了 IPO 企业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中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适用费用化处理、费用的摊销等问题,提出明确股份支付适用范围、采用选取同时期 PE 入股价格等方式推算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分期摊销股份支付费用、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等建议。股份支付激励政策对挽留公司原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吸引外部优秀人才有巨大的作用,同时,会计处理方式千差万别,可能会存在投机取巧者利用其粉饰财务报表,影响企业相关者的利益。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政策,并且加强监管,保障经济市场的稳定性。
最后,本文对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可以为其他 IPO 企业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提供参考,但是由于获取资料数据不完整、不同 IPO 企业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问题不一致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