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提条件来看,应用该模式要有良好的参与环境。第一,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是其参与的基础。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政策支持可以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颁布,为新乡贤提供了明确的参与法律依据。这有助于确保他们在参与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使得新乡贤能够更加自信和积极地投身到社区事务中。第二,新乡贤本身要具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愿意参与乡村治理,发挥余热。他们的利他精神,责任心和积极性是推动整个模式的关键。第三,村民需要有较强的共同体认同感,只有在村民对村庄发展具有较高的认同感和互信的基础上,新乡贤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第6章总结与展望
6.1研究总结
以上海市D村为个案,以参与式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研究通过文献研究、个案分析及田野调查等研究方法,在深描新乡贤通过三堂一室的具体实践基础上,提炼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内生-赋能”型模式。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以下几点:
第一,基层政府赋权对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具有积极作用,政府通过赋予新乡贤更多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力,不仅实现了他们在治理过程中身份的积极转变,更使其所具备的权威拥有更为明确的合法性。这一赋权行为不仅是对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积极贡献的认可,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广泛的责任和影响力,推动了地方治理的更加民主、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通过这种转变,新乡贤得以更深度地参与决策、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乡村的发展和村民福祉做出更为显著的贡献。
第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基础构建在“内生-赋能”的理念之上。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新乡贤不仅是治理过程中的参与者,更是内生动力的源泉。通过充分挖掘和发掘本村乡贤的潜力,激发其内在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实现了治理的内生化。这种内生动力的形成源于对本村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的深刻理解,使得乡贤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各个层面。
第三,“内生-赋能”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模式也是一种协同的、共建的乡村治理模式,通过整合村民、新乡贤、基层党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具活力、更具包容性的乡村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车牌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