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相对属人主义为立法根基.......................56
二、以绝对独立与相对平等原则为协调手段.........................58
结论........................66
第四章《勃艮第法典》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功能启示
第一节《勃艮第法典》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原则贯穿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是法律规则适用时的抽象化指导准则,对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予以协调。《勃艮第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勃艮第人和罗马人采取单独适用和共同适用的方式,有效缓和了在当下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下两大民族之间在多个私法领域内的冲突,其中的立法原则值得进一步探究,同时为后一章节中揭示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启示做好理论性铺垫。
一、以相对属人主义为立法根基
“一切法律均缘起于行为方式,即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172属人法指在发生法律冲突时,以一个人的身份所属国为连接点对其予以审判,而不论他在哪个特定时间出现在何处,而与之相对的属地法应依据人员行为发生所在地的现行法律来对其予以审判。《勃艮第法典》中多次署有贡都巴德的名字,“Gondebada”,而以这部法典为其法律行为准则的人们被称为贡都巴德人“gondebadi”,由此可见,“属人法”的特征尤为明显。173在贡都巴德编纂《勃艮第法典》与《勃艮第罗马法典》之前,勃艮第王国可能已经存在习惯法成文化的迹象,仅因为这些“较早期的法律”并未都被规制于后世所正式颁布的法典之中而无法得以留存,这体现了日耳曼人的法律不受地域限制这一重要特征。174此外,在《勃艮第法典》中,开篇就表明了其立法原则,即人法。贡都巴德明确表示《勃艮第罗马法典》并非将罗马法和勃艮第法统一化,而是将各种法律规范整合起来,在罗马人之间达到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由此而言,日耳曼民族的这一传统特性奠定了这两部法典立法原则的主要基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勃艮第法典》的属人性是为相对属人性,175并不调整勃艮第王国内所有的社会关系。
结论
《勃艮第法典》是“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之下政权跌宕、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革的典型融合性产物,经历多任勃艮第王国指导的数次艰难编纂之后,成为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之间最初冲突与融合的立法之作。这部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试图解决勃艮第人入侵罗马帝国后所产生的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之间的冲突,自有法与共同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属人法与领土法之间的冲突,而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便是以上法律冲突的首要解决途径。
《勃艮第法典》中主要有两种法律适用规则,其中一种是对勃艮第人或者罗马人进行单独规定,以保留两大民族各自的民族特性。一方面,在涉及婚姻保护、财产取得以及解放自由人这类内容上,对勃艮第人单独制定规则进行适用,是出于维护勃艮第民族合法婚姻、保障民族内部财产以及身份等级制度的目的,实现了对旧有蛮族文明的坚持。另一方面,在涉及弃婴收养、土地优先购买权以及诉讼参加人这类内容上,对罗马人单独制定规则进行适用,是出于尊重罗马人法律文化传统、保障其社会经济地位以及诉讼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兑现了勃艮第人对罗马人的盟友承诺。这一特色化政治政策展现了蛮族价值体系残留的顽固之处以及对高明精深的罗马法的尊崇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单独适用于勃艮第人的规则远多于单独适用于罗马人的规则,可以看出法典在受到罗马法强势影响之下,蛮族色彩始终是其立法主基调。
另一种法律适用规则是对勃艮第人和罗马人进行共同规定,以维护两大民族之间的普遍价值。一方面,在涉及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关系以及契约关系这类内容上,对私人权益予以法律保障,是出于保障夫权、家庭财产权益以及奴隶主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涉及公共土地权利的享有与保护、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外事接待这类内容上,对公共权益予以法律保障,是出于对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整体福祉的时代关注,特别强调了基于用以缓和两大民族矛盾的“款待制度”而衍生出勃艮第人和罗马人之间对土地的共有关系。可见,勃艮第民族与罗马民族的精神内涵以及传统习惯的不同导致了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然而在遇到国家法律底线、社会核心财产以及时代新兴问题时并不局限于适用属人主义原则,勃艮第王国开放包容的外交策略以及罗马法本身圆融发展的法律品格使得两大民族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而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融合。此外,由于基督教在这一时期对国家政权的影响以及司法职能在公共事务上的进一步发展,对公共权益的共同规定比对私人权益的共同规定占比更大,整体规则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特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