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体权利的定义 ................................... 95
第一节 集体权利的内涵与认定标准.................................... 95
一、集体权利的内涵..................................... 95
二、集体权利的认定标准........................... 97
第五章 集体权利的定义
第一节 集体权利的内涵与认定标准
集体权利的内涵是其定义的一部分,应当能够体现其在权利构成各方面的特征,并为集体权利的认定、范围划定提供帮助。这需要采用适合于集体权利自身特点的定义方式,来准确反映其在主客体等各方面的属性。
一、集体权利的内涵
根据上文的论述,集体权利的主体是集体,权利客体是维护集体利益的行为,权利的相应义务是对于集体利益的保障,权利主体的特征包括独立存在、相互依赖、代际延续等等,而权利客体认定标志包括集体身份、集体来源、集体所有等等。接下来,应在此基础上,对集体权利的以上属性进行整合,从而探讨集体权利的定义。
上文已述,根据功能标准对权利主体是否为集体进行判断,要求权利以维护集体利益为核心功能。随着实践发展,集体权利的功能已经不限于维护社会中受压迫的集体的利益,其着眼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扩展至全人类的命运上。因此,以维护普遍意义上的集体——而不只是受压迫集体——的利益作为集体权利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更加全面及合理地阐释集体权利。找出了维护集体利益为核心目的这一本质属性后,应在此基础上对集体权利概念进行定义,能够更好地体现出集体权利的特征。
因此,在这里采用偏向“利益说”权利理论的定义方式,具体意义有两点。第一,意志理论中权利的确定标准是形式的或者结构性的,即“谁来选择”,关注权利人的支配力;而利益理论中权利的确定标准是内容性的,及“谁会受益”,关注的是权利人的福祉。①集体的行为方式与个体存在很大差别,常常无法体现出直接支配、控制,意志理论或称选择理论所强调的选择、控制适合解释个体的行为,但难以被用来解释集体行动以及实践中的集体权利,而利益理论,特别是拉兹的利益理论,强调权利对利益的维护,以及对他人施加限制的理由,为解释集体受益等权利基础提供了更好的办法。
结论
集体权利是集体可以基于其存续、发展等利益要求对应的某些人承担义务的权利,以集体作为权利主体、以维护集体利益为核心功能。其中,集体指由具有相同特征的个人因主动集合并基于认同进行互动而组成的具有代际持续性的人群所形成的独立于其成员而存在的整体,且相同特征是依赖于这一人群而存在的,不是产生自个人自身的。集体作为权利主体意味着权利将集体作为整体看待且维护集体利益,维护集体利益作为核心目的意味着权利主要关心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命运。
基于此,以维护集体利益为核心对集体权利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可以发现,在集体概念与权利的各类联系之中,能够被认定为维护集体利益的具体表现的联系包括集体所有、集体来源、集体身份三类。因此,可以以此作为划定集体权利范围的判断标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集体行使、权利的实现需要集体存在以及集体因权利实现而受益这三种联系不能作为维护集体利益的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能体现出这三种联系的权利就一定不是集体权利,而是意味着不能将这三种联系的存在作为认定集体权利的理由。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