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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赃中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思考

日期:2023年04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47
论文价格:20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3291218154560 论文字数:125221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博士毕业论文 Docotor Thesis
义转向...............................71

一、刑事司法的合作历程:从国际道义到国家利益.....................71

二、资产分享的形式演变: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条约.....................74

第五章 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化建设的本土资源...........104

第一节  立法资源......................104

一、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的国内法基础..........................104

(一)追逃追赃法律体系的供给.................................104

(二)刑事没收层面的冲突调和.................................106

第七章  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化建设:具体运行

第一节  腐败犯罪资产分享的制度衔接

资产分享制度的本体设计仅仅是一种“从无到有”的改变,其能否顺利运行还需要相应的制度供给。我国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的基本措施除了应当构建内容完整的资产分享制度之外,还应当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一、贪污贿赂罪财产刑的调整

如前所述,在国际实践中,能够被分享的资产是基于法院终审裁判没收的资产,资产分享的被请求国法院通常会以“保障人权”等理由审查请求国裁判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在反腐败海外追赃中,资产分享能否具备充分有效的裁判基础,与腐败犯罪的财产刑是否满足国际合作的要求密切相关。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我国的财产刑主要分为没收财产和罚金。在腐败犯罪中,没收财产刑基本集中在贪污贿赂罪领域,并且贪污贿赂罪的罚金刑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贪污贿赂罪又是最为主要的腐败犯罪。因此,我们需要对贪污贿赂罪的没收财产刑进行调整,并完善贪污贿赂罪的罚金刑配置。

(一)调整没收财产刑

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种刑罚的特点在于,不问行为人持有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一概对其予以没收。因此,学界通常将其称为刑事一般没收,与《刑法》第64条规定的非刑罚没收方式即旨在没收行为人违法所得、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的刑事特别没收所区分。在腐败犯罪中,没收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罪。其中,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罪和利用影响受贿罪均配置了没收财产刑。本文认为,无论是基于贪污贿赂罪与没收财产刑不相适应的原因,还是出于反腐败海外追赃国际合作的考虑,都理应对贪污贿赂罪的没收财产刑做出调整。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资产分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种国家实践。在反腐败海外追赃中,资产分享是指资产流出国在对行为人藏匿海外的腐败资产追缴过程中,由资产所在国对相关资产予以没收后,双方依据协议或谈判协商等方式对没收资产进行分割并返还相应部分至资产流出国。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是资产分享在我国进行本土化的必要路径。我国建立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需要符合资产分享机制化在涉外法治、刑事合作和腐败治理三个层面的理论基础。其中,腐败犯罪资产分享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价值取向是在平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诸项价值的基础上,以刑事诉讼法层面的价值优于国际法层面的价值,以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定位和功能是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项法律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共同组成国家反腐败基本法律体系,进而严密追逃追赃法网,保障海外腐败资产的充分追回,实现打击腐败犯罪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扩充资产分享条款的内容,或者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专门的“没收犯罪资产分享法”对现有的资产分享规定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第一,在确定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返还和赔偿刑事被害人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第二,资产分享的对外协商机关包括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对外联系机关和主管机关,具体的国内决定机关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的资产分享决定应当由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具体接收和管理返还资产则由人民银行负责,并由财政部和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第三,可以进行分享的资产只能是国家在腐败犯罪案件中所没收的犯罪资产,并且只有在对合理费用进行扣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分享。第四,对于可分享资产价值的评估,除非双方之间另有协议,应一律以该资产被分享时为节点核算价值,并且当国家之间分享的是等值财产时,价值应按照被请求分享国没收时的市场交易习惯和平均价格进行换算。基于现阶段的反腐败海外追赃实践,我国更宜选择按贡献的资产分割标准并采用“协商比例法”,赋予地方监察机关层报国家监察委在可分享的资产范围内与外国协商或协议调整贡献程度和分享比例的权力,同时规定我国对已被没收的犯罪资产的分享比例不应低于10%。第五,可以通过外国资产分享法不当适用的阻断措施、引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主动对等制裁三个方面的举措设置资产分享的反制措施。第六,可以对资产分享的启动程序设立形式审查标准,并且规定资产分享的救济程序。除了国内立法之外,我国通过双边协议规定的资产分享制度,一是应当确定协议生效的对象和范围,以及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二是应当明确双方能够获得分享的合作方式及其所对应的资产份额。三是应当规定资产分享请求的形式、内容和期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