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观点在adler诉dickson一案(注:[1955]1q.b.158.)后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在此案中,上诉法院判决免责条款的适用不扩展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因此索赔人可以就“喜玛拉雅”轮船长和水手长的疏忽向其提出索赔。现在《海牙——维斯比规则》在第4条增加第1、2款补充规定承运人的上述雇佣人和代理人在对其提起的侵权或违约之诉中可援引规则中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但规则第4条在新增加的第2款中却明确地将独立合同人排除在外——“该雇佣人和代理人不包括独立合同人”——大多数情况下为装卸工人。这连同reid勋爵在"midland silicones"案中所打开的方便之窗一起,促动了喜玛拉雅条款的起草。该条款旨在将承运人的抗辩扩展至其雇佣人、代理人和货物装卸过程中的独立合同人。
该条款的效力由枢密院在—新西兰上诉法院的上诉案“new zealand shipping co.,ltd.诉a.m.satterthwaitc & co.,ltd.(the eurymedorn)”案(注:[1975]a.c.154.)中得到了详细阐述。枢密院仅以微弱多数做出了对被告装卸工人有利的条款有效的判决。wilberforce勋爵认为,使装卸工人有权享有提单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利益即是“赋予商业文件的明确意图以效力……”。根据他的观点,对装卸工人不利的判决,实则是对人们为避开免责条款而向雇佣人、代理人和独立合同人提起诉讼的一种鼓励。
上述推理过程的困境在于它无法圆满回答装卸工人是否已支付了对价这一难题。根据合同内容难以看出装卸工人在本案中如何能够令人信服地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