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物权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类是基于债权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采用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促使案外人异议之诉方面法律规定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也能使案外人异议之诉事由得到更为详细的划分;对于一些不易将其归入上述两种类型的事由可以适用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事由的原则性规定。如此以来可以使法官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快速的识别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属于哪一类事由,从而达到准确、快速处理此类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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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