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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研究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0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52021395663 论文字数:32333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研究诉讼法的论文,如今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力无比厚重,能否对其进行有效制约不但决定调查权本身的效力,还关系到反腐成效。《监察法》认识到了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重要性并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则设计不够精细、制度安排稍欠妥当,导致职务犯罪调查权始终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制约。为完善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笔者在认真研究《监察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立足实践情况,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和暗藏的隐患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后,我国各个领域日新月异,成绩斐然,但各类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权力腐败问题一直是令全社会侧目的焦点,国家始终将腐败问题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出台并落实了一系列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政策、制度和举措,取得了卓越成效。进入新时期后,为巩固反腐成果,解决反腐工作中萌生的新问题,中央开始探索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的方式来缓解反腐工作的严峻态势。2016 年 1 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端倪初现。2016年 12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正式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一年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被推广至全国。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确保监察权运行于宪有据。同年 3 月 2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我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初步形成。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在打击职务犯罪领域的最大突破是组建了监察委员会并赋予其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行使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力。由于《监察法》对这类权力定义为“调查”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监察委员会成为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的专责机关。为保障调查权实现,《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配置了诸多调查措施,并设置了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调查程序,能够对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等合法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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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话题涉及许多理论问题。如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设立必然会改变职务犯罪办理模式,此时对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制约有何依据。监察委员会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成立后改变了国家权力结构,能否通过处理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大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实现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权力制约。以及能否通过赋予被调查人充足的权利以实现对调查权的防御等。深入剖析此类问题有助于明确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权力界限,厘清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案件中法权关系等重大问题,对完善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体系有深刻的理论价值。

从实践角度来看选题,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难点有两个:一是如何实现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二是如何制约和监督国家监察机关。”①在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指导下,规范职务犯罪调查权力尤其需要体现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制约关系。同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对职务犯罪案件中各个国家权力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完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大等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机制,有助于推动职务犯罪调查权规范化运行,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既有成果,促进贪腐防治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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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特殊性和制约必要性


第一节 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特殊性

根据《监察法》,监察委员会具有对职务违法案件的调查权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权。其中,职务犯罪调查权是指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力。以调查程序的运行为线索,《监察法》作了如下规定:首先,在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启动上,《监察法》要求监察委员会接收报案或举报后,依规定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置,根据初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其次,在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实施过程中,监察调查人员能够实施讯问、搜查、查封、扣押、技术调查、留置等调查措施。最后,经调查监察委员会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终结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如果不存在职务犯罪事实的,则撤销案件。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具备相同功能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不乏相似之处,如除留置外的大部分调查措施也属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能够发现职务犯罪调查权逐步呈现出强烈的特殊性:调查主体强大、调查对象扩张和调查权限增强。正是这些独一无二的新样态使监察委获得超越传统反腐机构的力量,为我国反腐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调查主体强大

在监察体制改革以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计部门、信访部门等均承担着国家监督职能。随着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各机关依照党规党章或法律法规各自行使着反腐败职能,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这种反腐谁都有责任但谁都不负责的“九龙治水”体制下,查办腐败案件的力量是分散的。因为各反腐主体有各自的职能分工,无法避免职能重叠、工作重复导致反腐效率低下或者因衔接不畅出现监督盲区。例如纪委经过调查取证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但由于纪委并非法定的犯罪侦查主体,其收集的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无法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检察机关必须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重新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大量类似的多头调查、重复调查工作增加了反腐成本,使得反腐事倍功半。再如各个反腐主体查办职务案件,遵循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反腐工作衔接不畅。某些地方存在的“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怪事就是纪法脱节、衔接不畅的结果。①为解决这些问题,改革者在改革初始就强调必须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根据改革方案,改革主要通过合并职能实现反腐力量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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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监察委员会凭借着调查主体强大、调查对象扩张、调查权限增强的独特优势给腐败沉疴下了一剂猛药。但也如前文所述,如留置措施等许多制度设计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力滥用的风险。强大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假如没有得到严格的控制,非但难以完成反腐初衷,优势更有可能转化为劣势,变成权力滥用的症结所在。况且,“一切权力都可能被滥用”,监察委员会“清理门户”的现象并不少见。①除了权力本身的这一特性要求对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制约外,笔者通过观察监察实践和分析理论依据,对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必要性作出了全面梳理和总结。

一、制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现实需要

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反腐力量,实现调查主体权威专业;扩张了职务案件调查对象,有助于消除监察死角;强化了职务犯罪调查权限,足以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运行。这些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打击腐败,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容易引发的社会担忧也折射出对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第一,反腐资源空前集中容易引发滥用质疑,有损监察委公信力。正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调查主体脱胎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调查权是对多项反贪权力的吐纳整合。再加上在合署办公的语境中,监察委与纪委共同掌握反腐资源,监察体制改革纪检色彩浓厚。所以监察委员会实际上掌握着原纪检委权力、行政监察权和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②而如果不对过于强大的公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权力必然会发生滥用甚至使原本履行监察职能的人员沦为贪腐的一部分。实践中这类行使监察性质职权的人员偏离法治轨道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其中不乏纪检监察系统的高级官员。③除此之外,在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的组织形式运行中,监察委员会主任与同级纪委书记的身份常常同属一人。这一“规律”使得监察委员会在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一并提高,但同时其作为专门反腐机构的定位反而不再突出,这更容易引发人们对权力膨胀与滥用的质疑。基于职务犯罪调查主体位高权重的特点,如果不对其加以控制恐怕非但不能实现反腐目的,反而有损其权威和公信力,甚至可能成为腐败之源。

表 1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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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制约的现实困境..................17

第一节 司法机关制约的有限性.................17

一、司法人员或惮于监察强权.........................18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缺位......................19

第四章 境外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的考察与启示.....................27

第一节 香港廉政公署权力制约机制...................27

第二节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权力制约机制..........................29

第三节 境外反腐专门机构权力制约机制的启示..........................31

第五章 完善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的建议......................34

第一节 加强司法机关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