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诉讼法论文格式、诉讼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证研究--以大连市基层法院为例

日期:2019年10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4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910151107551892 论文字数:20558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一章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特点和价值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两大法系在概念上有很大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将小额诉讼程序视为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殊程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则将小额诉讼程序视为普通程序的补充。①因此,实践中两大法系是区别显著的,如美国司法体制初期改革中为了弥补普通程序“冗长、缓慢、诉讼成本高昂”这些缺点,创设了一个小额法庭处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德国作为民法体系的典型代表,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简化司法程序法》,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并明确规定,标的金额低于1200马克的情况应适用于简易程序。虽然存在显著区别,但两大法系的制度也在不断相互吸收和借鉴,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在不断融合,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便是日本。日本早期司法体制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最基层的司法审判组织为区裁判所,处理的民事纠纷也是轻微的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标的金额不足100日元(旧币)。二战后,又由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冲击,区裁判所被废除,效仿美国设立简易法庭,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通过简单分析上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的概念可以理解如下:法院对无明显争议和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种简单、高效、迅捷的审理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

1.适用于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特定类型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无明显争议且标的额不大。诉讼标的涉及金额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有重大影响。诉讼主体涉及的金额越大,当事人对结果公正的期望就越高。这种情况下,在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之间,当事人一般更愿意选择正义。鉴于程序的复杂性通常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程度成正比,当事方还需要更严格和完整的普通程序来保护其程序利益。通过高度简化的制度设计,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便宜的司法救济。相应地,虽然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高,但是却要大量简化程序步骤、弱化救济机制作为代价,这直接影响到司法结果的公正性。直接背离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望。因此,适用小额诉讼来解决标的额较大的纠纷是不恰当的。即如果采用普通程序解决小纠纷,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即便存在司法不公的风险,当事人为了更便捷地解决纠纷,往往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①而法院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在涉及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时也会鼓励当事人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这样不仅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而且还可以缓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紧张局势。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同时,为了迅速解决案件纠纷,大多数国家的小额诉讼立法将适用范围限制在财产纠纷的范围内,因为可以清楚地识别涉及货币支付的财产利益。而货币支付之外的争议,尽管也可能涉及财产利益,但是将这些财产权益转换为货币金额通常需要借助评估等程序,着将会延误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利于案件迅速的解决。

..........................


二、国内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实践

自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国家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一直是司法的正义和效率。在“接近正义”、“司法大众化”运动中,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程序要实行分流,而现在司法改革的主流重在设置简易的审理程序以应对简单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正是改革的侧重点。

(一)国外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和做法

人们普遍认为,小额诉讼是由美国开创的民事诉讼制度,追根溯源则要追溯到英国早期使用小额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如今小额诉讼程序已经在美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世界各国和地区也纷纷效仿。1973年,英国成立了一个特殊的小规模诉讼法庭,处理小型消费纠纷、占有诉讼和人身伤害赔偿金不到3000英镑的纠纷。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审判简化修正法》规定了1200马克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意大利、韩国和日本也设立有类似的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小规模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但都是对简易程序的创新和发展,体现出对有限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的追求。①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

1.美国

对于美国来讲,小额诉讼程序的追溯历史较早,其在1913年克利夫兰的最高院开创后,在1920年就得到了应用,并取得了相对不错的成果。

(1)基层法院设置专门法庭

小额诉讼制度的宗旨就是为了更方便当事人,因此,如今的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及适用主要是在各地的基层法院,具体说,主要包含基层法院设立的小额诉讼法院和一些专门处理小额纠纷但是其管辖权有限的基层法院。

(2)案件适用类型及其限制

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受到相应制度的限制,如案件类型及目标上限等。小额诉讼中的案件主要是民事和商事案件,具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简单,事实清楚。就小额诉讼程序法庭审判案件类型来说,其涉及非常的广泛,没有明确的制约和限制,不仅仅是借贷案件,就连交通事故、房屋买卖租赁等案件都涵盖其中。

.........................


第二章 大连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状


一、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小额诉讼的现状

作为东北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港口城市,大连市民商事案件频发,数量较多。大连市行政辖区包括市内四个主城区以及其他几个县级市、经济新区。调查采用问卷发送给基层法院民事法庭法官,进行访谈,收集统计数据和其他研究方法。调查对象为大连市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和开发区的人民法院。在笔者走访的这五家基层法院的过程中,大多数法院适用数量较少。从大连基层法院 2015 年至2018 年的案件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其适用率(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详见下表:

根据表 1.2 中的数据,大连就此程序的适用并不令人满意。这种不满意正是基于小额诉讼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小额诉讼的适用十分严谨,不过虽然严谨,但往往里面涉及了很多错综复杂的纠纷,这种纠纷不是一审终审和快速审判能够解决的。因此,大多数法官在考虑普通程序和此特殊程序时,一般都采用了普通程序,其宁愿延长审理期限也不愿惹祸上身。另外,大连市各个基层法院的立案庭并没有将小额诉讼程序单独划分为独立程序,而是仍旧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为主。另一方面,恰恰是因为大连基层法院处理的小额诉讼数量有限,甚至有些法院很少选择缺席,法院没有专门处理小额诉讼的法庭,更没有为业务庭配备相应的法官团队。正是因为这两点,反映出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法律上出台,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为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切实的解决问题,正是如此,其与小额诉讼的创立初衷完全不吻合,更不用说以前学者对此程序的看法和观点了。另外,笔者通过与基层法院的领导沟通了解到,在2015年民诉法解释颁行后,基层法院都努力推广小额诉讼的施行,虽然案件量有限,但小额诉讼程序在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节省了司法资源,可以帮助各方快速解决诉讼问题。但大连市基层法院的适用确实不太理想,这种不理想笔者也相信其反映了我国东北大部分地区的情况与现状。就该现象及现状,笔者总结了小额诉讼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二、小额诉讼适用的主观认识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际效果和满意度,笔者对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普兰店区法院、长海县法院等四家法院及当事人和代理人共计275名进行了访谈,以期待能掌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满意度。

原告、被告代理人层面。就双方当事人来说:参加本次调研有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了解有限,因此针对此问题提出意见的基本都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笔者对其提出的意见和观点总结如下:就代理人而言,几乎所有的代理人都表示他们不愿意代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除去法定代理人,大部分代理人是按照行业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而小额诉讼程序正是因为其适用的特殊性,除了群体性案件外,很难给代理人创造更多的价值,甚至于很多代理人看到是朋友的小额诉讼,基本是冲着帮忙给处理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制度也让很多代理人望而却步,一方面,就收费情况来说,一审终审制度限制了代理人的进一步收费;另一方面,由于救济途径的有限,代理人也担心会因此而给自己带来过多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层面。就法官层面对小额诉讼的看法来说:(1)程序简单,案件快捷,便利案件所涉双方快速解决纠纷。虽然小额诉讼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却应用极少,因为大部分法官思维严谨,习惯性先考虑到一审终审这种情况,然后就会连带考虑到案件未来给自己带来的风险,这时,会有一种平衡的比较,时间与风险相比,大多数法官会毫不犹豫的选择时间,因为风险对法官来说,可能就意味着失业。目前,“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范了该程序,并没有具体性要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根据原则制定了相关的细则,但适用起来也会漏洞百出。不过,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同,不可能制定统一的细则,而且大多数法院的胆气不够,在原则范围内不敢制定细则,很怕自己制定的细则在日后实施中出现问题。
...........................

第三章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