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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影响探讨

日期:2024年12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11281701464315 论文字数:28666 所属栏目:中国税务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中国税务论文,本文主要从理论层面基于静动态影响机制和具体依据数据进行实证说明两种方法,针对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具体现状。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数字化转型一直在持续深入,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风起云涌。数字经济融合数据资源,依托现代化信息网络,有效使用现代技术来推动效率的提升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而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态势不容忽视。2019年1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标准的法律《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从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和谐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鉴于我国以电子商务坚持创新驱动为理念。截止2022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为43.83万亿元,比2021年增加了3.5%[1](如图1-1)。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持续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发掘数字经济的新优势,加快构建数字中国[2]。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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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的挑战变得日益凸显。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中,以互联网批发零售为主,包括部分互联网生产、生活服务行业的电子商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现行主体税种增值税的征管基础产生了影响,进而扰动了国内区域间增值税收入分配的既有格局。为此,本文主要从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角度,就电子商务对于现行增值税的影响展开研究。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文献

1.2.1.1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国外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发展及是否征税,以及对税制的挑战和应对上。针对电子商务是否要征税,Basu,Subhajit(2008)[4]认为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对此不应征税。Ward B et al.(2012)[5]则认为应该征税,并且计算出税率和消费者需求量之间存在某种函数关系。Miftha Rizkina(2020)[6]总结出印度尼西亚的电子商务群体和电商交易额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制带来了一定的冲击。Abdulkarimli(2015)[7]以美国使用的州销售和使用税为例,指出由于平台交易的出现,供应商的实际经营判断标准应该重新更新。并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跨地区的销售模式所参考的联结标准可以为税收分配提供依据。Philip A.Folarin(2019)[8]认为由于传统的销售模式转移到线上销售模式,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比之前线下的交易更为方便和快捷。但与此同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税基转移问题,这对税收征管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在应对上,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Peter(2015)[9]认为为了确保管辖权所在地政府拥有征税主权,各国之间应当采用来源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Devereux,Vella(2018)[10]认为各国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优化升级征管模式,完善征管方式,从而更好地监测企业的税款缴纳情况,为提高征管效率保驾护航。

1.2.1.2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题研究

Dale Nesbary(2019)[11]认为,由于数字经济数字发展的平台性等特点,对国际税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OECD国家为了改善全球经济现状,促进其更好发展,于是颁布了适应数字经济新模式下的“双支柱”改革方案。Raffaele Petruzzi(2020)[12]认为“支柱一”方案通过重构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使得居住国、来源国和市场国重新分配来自企业的利润,各国都有了自己的征税主权。而“支柱二”方案通过设立一个最低税率,来保证跨国集团的最低税收收入水平的实现。Stefan Greil(2020)[13]指出“统一方法”是解决数字化经济税收问题的有效措施,并提出金额A是一个应对数字经济下税收挑战的可持续性的方案。

2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依据

2.1电子商务相关理论概念

2.1.1电子商务的概念

近年来,电子商务正逐步地改变着甚至颠覆了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时代的更迭也让电子商务的概念不断发生变化。关于如何定义电子商务,各国专家学者等出于对电子商务不同角度的认知和理解,对电子商务做出了不同的阐释和定义。电子商务最早起源于美国,1995年是因特网的电子商务诞生之日。关于国际上给出的概念,经济学家托马斯·马龙教授最早给电子商务论述的概念是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来划分的。狭义的电子商务经济活动是与传统贸易流通方式相同的有形商品的在线销售。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贸易过程中,包括设计、制造、销售以及税金缴纳的全部网络化。联合国经济组织(OECD)1997年电商会议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贸易活动的全程电子化。国内学者对电子商务也有不同的见解,阮伟卿(2013)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企业内部或外部经营活动建立在商务之上的一种信息和信息技术手段[40]。

结合许多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研究以及本文的出发点之后,本文对电子商务做出如下概念:电子商务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整合商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的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种平台。在整个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动态协调运作,推动了交易的发生,优化了传统交易环节,给人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2.2税源与税收背离相关概念

2.2.1税源与税收收入界定

税收收入以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方式向社会成员广泛征集,是一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虽然税收收入来源于民众,但政府通过各种形式服务于人民,将征收到的税收以各种形式返还与民众。所谓税源就是税收征收的经济来源。它表示的是税收是从何处征收到的,具有广泛性。税收收入就是一方政府实际征收到的税收。通常来讲,税源与税收收入应保持一致性,一个地区提供的税源要与该地征收到的税收相匹配。简单来讲就是税源多享受的税收收入就多,税源少享受到的税收收入理应要少,同时这也符合税收上的公平原则。但是,真实的情况是一地的政府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来吸引税源,一地的税源与实际征收的税收并不是相匹配的,这就容易造成税源与税收收入的背离。

当税收与税源发生了背离,意味着税收地来源地和实现地发生了一定的差异。税收来源地既应该有价值属性,同时还应该具备地理属性[41]。价值属性意思是说税收的来源是有价值的,比如说可能是从居民个人的收入中产生的。地理属性说的是税源的地域属性,比如增值税的来源地为居民的消费地,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地为生产经营所在地,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地为居民个人的习惯住居住地。税收实现地主要包括生产地、机构所在地、个人代扣代缴地等。

3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理论分析......................17

3.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背离的现状分析....................17

3.1.1电子商务发展现状........................17

3.1.2增值税背离现状.........................19

4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影响实证分析.........................32

4.1研究假说.................................32

4.2模型构建........................32

4.3变量选取................................32

5电子商务模式下应对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对策.....................40

5.1 OECD“支柱一”方案转化适用.......................40

5.2完善增值税分配机制.................................40

5电子商务模式下应对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对策

5.1 OECD“支柱一”方案转化适用

由于国际新经济形态的风云变幻,传统的征税权方式逐渐被淘汰,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的各种挑战,OECD国家以“双支柱”方案为准则进行适当调节。“支柱一”方案通过重构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使得居住国、来源国和市场国重新分配来自企业的利润,各国都有了自己的征税主权。“支柱一”方案一改传统物理存在下的联结度规则,提出了根据销售额为分配依据的联结度规则。同时提出制定“金额A”为面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一个方案,并指出跨国集团基于此标准之上,方可有一定的征税主权。而“支柱二”方案以最低税率为界限,使得跨国集团可以享受到切实利益,拥有最低收入,从而降低企业将利润进行不规范转移的风险,减少此背景下数字化企业的影响。

依据OECD国家提出的“支柱一”方案经过转化适用,可以为增值税基于地方分配提供思路。通过合理的测算,巧妙制定规则,游刃有余地运用于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问题上来。虽说“支柱一”方案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分配而专门制定的方案,但同样是分配规则之下总归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以此为思路可能会有新的突破。通过在生产者机构注册地政府和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建立一种相似的联结度规则,使得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可以取得部分的税收收入,或许可以缩小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的背离。

中国税务论文参考

总结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代,增值税税源与税收背离问题的研究不容小觑。本文主要从理论层面基于静动态影响机制和具体依据数据进行实证说明两种方法,针对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具体现状,并得到了以下结论。

首先,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增加了跨地区之间的交易,使得增值税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的现象更加严重。虽然增值税背离现象一直存在,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更是加剧了这种背离。并且通过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