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重大医疗资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摘 要】根据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医疗责任事故的实际,帮写论文认为,本罪的概念应当这样表述: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致使病员死亡、严重残废等重大医疗事故的行为。
【关键词】诊疗护理
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由于本罪是业务方面的犯罪,所以,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医务夕、员构成。所谓医务少、员,是指经过医学院校教育,或经各级卫生机构培养训练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人员,如医生、护士、化验员、药剂师、麻醉师等都是医务人员。这些直接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的人员,只要其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都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帮写论文认为从目前法学界和医学界讨论的情况看,这类人员可成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并没有分歧。但对上述人员之外而在医疗单位工作的人员能否构戊本罪的主体,认识上尚存在分歧,如区疗单位的后勤人员,不坚守岗位,使医生在对病员进行抢救、手术过程中,发生断电、断水,设备故障,氧气供给中断等情况,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该如何处理。
从病员与医疗单位的整体关系看,双方作为一对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所以,对由于这类人员的过错而导致了重大医疗事故发生的行为,也应当负法律上的责任。对因这类人员的过错而发生的责任事故的定性处理,现在有两种看法:一是主张扩大医务人员的范围,对医务人员作广义的解释,将凡与医疗护理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包容在医务人员之内。
理由是:医疗单位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种工作人员虽然有不同的分工,但都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目标,他们之间具有密切合作,不可分离的关系;医疗单位的各种人员,都负有一定的义务,作为医疗单位的后勤人员,行政人员等,当然也就负有这种义务,所以,将其包容在医务人员之内,是合乎情理所;二是主张对因非直接从事医务活动的人员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比照医疗事故性己,而不能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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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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