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公共事业管理论文研究,本文以兰州市城关区企业信用监管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工商工作人员的访谈和对企业的调查问卷调查了解兰州市城关区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现状,从微观层面分析基层部门在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其成因,通过借鉴国内外信用监管的成功经验做法,运用公共管理的理论知识,提出了完善兰州市城关区企业信用监管的对策建议,并在研究过程中有了以下结论:一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原有的实体监管模式带来巨大挑战,企业信用监管的提出符合时代要求,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二是有限政府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与商事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等政府职能转变的理念相契合,适用于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的理论指导;三是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应从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法律依据及制度建设、提升基层监管部门执法理念与履职能力、构建企业信用监管多元共治体系、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这五个方面着手。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进一步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诚信建设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营的重要保证,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内容。
2014 年 3 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以“宽进严管”为基本原则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公司登记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先照后证”、“多证合一”等一系列便利化改革举措充实了“宽进”的内容,促进了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但伴随着全民投资兴业,市场失灵现象时有发生。虚报注册资本、多址经营、逃避监管等企业失信行为反应出的是企业信用意识的欠缺和企业信用监管的滞后。同时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也对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手段带来极大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落实“严管”,成为企业监管部门在商事制度改革后新的工作重点。
2014 年 8 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五部配套规章,提出了通过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来实现“公示即监管”的设计构想,为新形势下的企业信用监管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将企业信息由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自身向社会公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同时工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约束惩戒手段。2015 年 10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了实行信息互联共享、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等具体要求,为企业信用监管作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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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企业信用的研究
关于企业信用的研究在西方国家己经有悠久的历史,主要是站在经济学视角,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信用理论体系,并普遍认同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竞争优势,良好的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内在需求,而政府需要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有序环境这样的观点。
乔治·阿克洛夫(1970)以二手车市场为例,证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会逐渐占领市场,而企业可以通过注意树立良好的信誉来提高市场竞争优势,维护市场地位,逐渐取得成功。因此信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可以作为企业提供优良商品的一种激励机制[1]。科瑞普斯、米尔格罗姆、罗伯茨、威尔森(1982)提出的声誉模型(KMRW)指出声誉是一种可以激励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因素,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2]。米勒(2004)研究了征信对确定企业信誉的重要性。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如果将交易成本比喻为经济活动中的“摩擦力”,那么信用就是经济活动中的“润滑剂”[3]。
(2)关于企业信用监管主体的研究
国外学者普遍倾向于广义的“大监管”理念,认为监管主体可以可以包括各种各样对市场行为产生影响的机构或个人[4]。学者里斯(1988)提出企业信用监管的主体应包括行业或企业的自我监管[5]。学者鲍尔(1999)认为应注重除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的监管,提出“审计社会”的概念[6]。德拉霍思(2002)提出的“结点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不但可以从垂直层面上提升政府的监管力度,还可以在水平层面通过扩大合作治理主体来增强监管能力,而合作治理主体可以是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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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的基本属性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可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本文中的企业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主要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1.2 企业信用
信用按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最基础和核心的是企业信用。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可分为狭义企业信用和广义企业信用。狭义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履行自身承诺或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包括企业履行承诺的历史记录。广义的企业信用还包括企业是否遵守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等部门的有关法规,履行商业合同,偿还或有负债等方面的情况[33]。
2.1.3 企业信用监管
企业信用监管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行为的监督与管理,通过奖励守信、惩戒失信来鼓励企业恪守信用。本文的企业信用监管主要是指有别于传统实体监管模式,是监管部门借助信息化、网络化手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同时要求企业亦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对其进行抽查,实现对企业的激励和惩戒,对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企业信用信息是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用来了解、分析、评价企业的信用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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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是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它起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提倡是政府的理性有限,人们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将政府的权力、职能和规模制衡在一定范围内,从而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随着理论的发展,有限政府的理念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有限,即政府的权力、职能、责任和规模是有限的;二是法制,即政府的权力与职能应通过宪法、法律来实现制约和规范;三是服务,即政府应重视民众需求和利益,服务于民生[35]。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而言,政府应仅在“市场失灵”时发挥其职能,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而在市场正常运行时,政府的干预会影响自由竞争,若权力过大还会引起浪费社会资源的低效率事件发生,导致政府失灵问题的出现[36]。因此,有限政府不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是规则的监督者和维护者。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当被限制在一个适度的界域之内,如提供法治、公平的市场秩序、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使市场机制的发挥主体性作用,而政府干预的发挥补充性作用[3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与监管方式的基本遵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转变政府职能,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市场能够做的应交给市场,社会组织可以办好的应交给社会组织,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更多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尽到管理者的责任[38]。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经济组织,让经济组织自主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致力于市场环境的服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的有限理性思想,更有利于经济的健康长足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只需做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即可,在这样的职能要求下,政府必然是有限的[39]。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就是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将市场需要的企业信息提供给大众,改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企业自主承担社会监督责任,由市场来做出交易选择,从而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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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制度改革后兰州市城关区企业信用监管现状 .............. 15
3.1 商事制度改革后兰州市城关区企业发展情况 ............................ 15
3.1.1 私营企业数量大幅增长 ............................. 15
3.1.2 吸引了大量注册资本 ........................... 15
第四章 兰州市城关区企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25
4.1 兰州市城关区企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 25
4.1.1 企业信息自主公示情况不理想